华硕a40d笔记本怎么样 华硕a40d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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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a40d是一款轻薄本电脑,采用英特尔酷睿i5处理器,拥有14英寸LED屏幕,分辨率为1366x768像素,内存容量为4GB,硬盘容量为500GB。
华硕a40d还内置了N【【微信】】独立显卡,可以满足日常的办公和安防需求。
同时,该笔记本还具备高速无线网络和蓝牙4.0技术,可以轻松连接互联网和其他设备。
华硕a40d采用金属质感的外壳设计,轻巧便携,适合出差办公和移动办公使用。
总体来说,华硕a40d是一款高性能的轻薄本电脑,拥有多种实用的功能,是商务人士和学生族的不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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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如果不解决知识知识产权的司法判决赔偿额问题,就永远别谈世界定价权和话语权!
华为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在一次大会上分享了华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他说,今天的世界格局是在美国主导下形成的,美国首先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钻石的价格,然后欧洲就跟随美国,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黄金的价格,而我们因为许多模糊的认识,就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萝卜、白菜的价格,所以就知识产权的价格而言,当今的世界格局是:美国的专利是钻石的价格,欧洲的专利是黄金的价格,而中国的专利是白菜、萝卜的价格。
中国法院对一件侵权专利的平均判赔额是8-15万人民币,跟欧美有几个数量级的差距。一件侵权专利平均8-15万的赔偿额意味着就连申请专利和聘请律师的成本都不够,又如何能起到激励创新者的作用?侵权代价太低的后果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侵权的作用,市场就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如何能构建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第一个目标?在中国,几乎没有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更别说世界定价权和话语权了。
以下为宋柳平的分享全文:
很荣幸在这个周末跟大家做一个交流。以下从企业实践和实战的角度谈一谈对创新和知识产权这一主题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创新和知识产权从来都与企业本身是密切关联的,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发展阶段、外部的竞争环境等等,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从来就不是独立的,一切安排都必须基于企业的整体经营目标,所以说知识产权的结构设计、策略、投入等都要跟行业的竞争环境、企业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的特点密切关联,架构设计是跟背景密切关联的。在座的很多都是企业家,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不同行业的竞争环境、企业的发展阶段以及企业的全球化的水准是不一样的。虽然具体的方式不一样,但从战略高度需要重视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精髓和实质是相通的。
第二,关于知识产权的两个“生态系统” 。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创新和知识产权已不再局限在一家企业、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它涉及到全球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涉及到各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也涉及到产业、企业、个人等私人领域,必须得到更为广泛的共识,各个因素相互协同,才可能构建起良性的生态系统,因此,这就形成了知识产权的两个生态系统,一个是全球生态系统,另一个是国家生态系统。往往我们仅仅从局部的观点去看觉得好像是很正确的东西,如果放在一个更大的国家生态或者全球化生态下检验,结果却证明是错误的;往往很多似是而非的问题,可能我们找不到答案,但是站在全球化的更高层面看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就豁然开朗;要想真正掌握这个问题的灵魂,我们一定要知道世界、知道历史、知道全球竞争环境这个全球生态、还要了解立法、司法、行政、企业实践、服务支撑这个国家生态,掌握这个问题的实质,谈知识产权就必须用世界的眼光和两个生态的全视角来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十分愿意将自己的实践体会与各相关方分享的原因,也是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三,人类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大约在300多年以前,不到400年,是从欧洲开始兴起的,发展到今天,已经经过了三个重大的历史阶段,最早人类在设计这个制度的时候的背景是工业革命带来的创新浪潮席卷欧洲,人们希望通过国家这种公权力来给予创新者一段时间的刚性保护,使他们获得经济利益,进而鼓励他们继续投入深度创新,也示范其它个人和组织加入创新者行列,从而构建起一个国家层面的保护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使得创新者得到好处,努力创新。
从世界历史的发展实践来看,这种制度对于先进国家的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达到了制度设计的目标,即: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让创新者得到好处,让更多的创新者愿意继续投入创新。人类的所有实践都证明,所有采取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发展起来了。从最早的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到西欧各国,再到后来的日本、韩国、再到今天的领先世界的美国,实证都表明,凡是采用了真正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都发展起来了,无一例外,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因为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使得这个国家衰落,因此,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套科学的制度体系。
既然是科学的制度,我们要做的更多是要学习这个制度的灵魂,学习这个制度的根本,为我所有。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个阶段目标;从TRIPS协议开始,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只是单纯的国家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国际贸易和国家竞争力的新阶段。我们看到世界三大贸易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无论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还是TRIPS协议, 知识产权实际上已成为世界贸易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第二个发展阶段 。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制度设计就充分的体现了这样两个阶段的目标,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更多的是保障实现第一阶段的目标即保障本国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这一准司法机构更多的是保障第二阶段目标即:保障美国在全球贸易中的竞争力的(还有另外一个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保障美国在投资领域的全球竞争力)。
第三个发展阶段是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 知识产权变成了世界的话语权和世界定价权基础,今天的世界格局是在美国主导下形成的,美国首先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钻石的价格,然后欧洲就跟随美国,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黄金的价格,而我们因为许多模糊的认识,就把自己的专利定位为萝卜、白菜的价格,所以就知识产权的价格而言,当今的世界格局是:美国的专利是钻石的价格,欧洲的专利是黄金的价格,而中国的专利是白菜、萝卜的价格。例如,同样都是3GPP的核心专利,凭什么会出现这种价格的巨大差距?我们能不能跟上这个世界的步伐?我们是不是真的应该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这一制度的灵魂?从中国的全球竞争力角度来重新审视我们基本制度体系。面对新时代,随着我国产业规模和能力的持续提升,中国已经形成自己完整的工业体系,成为世界的主战场和核心力量,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又获得了一次难得的改变这一不公平的定价规则的历史性机遇,我们应当从国家战略层面有所作为。
第四,再说说中国的情况,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系统建设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到现在为止大约30多年时间,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 。通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跟西方一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很不容易,也很伟大。但我们应该理解的是, 在八十年代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候,是在一种外部压力的环境之下开始的。当时,我们受到了双重压力,一是我国希望加入关贸总协定,即后来的WTO,二是中美进行着的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多轮知识产权谈判,因外部环境一直都是西方公司压着我们保护知识产权,而且当时中国的产业还处于百废待兴的起步阶段,所以就形成了一个观念和基本假设,就是主要知识产权是掌握在西方公司手中,保护知识产权可能更多的是保护了西方公司的利益,因此我们以应付的心态形式上给予保护,但不是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发自内心的真正保护。
如果说当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那么今天我们应该重新思考这一关乎国家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首先,我们看一看不保护知识产权损害最大的是谁?其实不是外国公司,例如微软,如果我们不保护它最大的损失充其量是中国市场的一部分利润,动摇不了它的根基。因为它的源在美国,况且电脑都要大量预装软件,而这些预装厂商是不敢侵权的。但是对于中国有希望的企业情况就不一样了,例如,我国独立应用型软件行业全军覆没,除了有*的软件公司勉强活下来了,例如与硬件*,与客户*。像文字处理等这样的通用型软件公司都存活不了,因为它投入资金开发的软件,很快就被盗版复制,创造者没得到回报,怎么还可能还有资金和能力去继续投入创造,企业怎么能够成长起来,因此,保护最大的受益者就是中国有希望的企业。刚性保护环境没有形成,我们就不具备产生微软这样伟大公司的土壤。
第五,如果我们用更高的标准来衡量,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要实现的目标来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世界范围内各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需要实现的目标一致的认识是什么呢?就是刚才讲的三个阶段的目的。也就是 第一个目标是保护本国的公平竞争环境。怎么衡量是不是达到这个目标?很简单。让创造者得到好处,使得他们愿意深入投资开发,使侵权者受到足够的惩罚,让他们不敢做侵权的事情,从而形成一个真正保护创新的公平市场竞争环境,这就是第一目标是否实现的衡量标准。现在来看,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比较远。第二个目标是保护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全球竞争力,也可以表述为使国家在全球贸易中具有竞争力 。那么我们现在有没有竞争力呢?衡量的标准也很简单,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用知识产权在美国起诉一家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同样用知识产权在中国起诉美国公司,如果两个公司获得了平等的地位,这就叫竞争力。以这个客观标准来衡量我们是没有竞争力的。再说说 第三个目标: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权和话语权, 事实上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是没有正向的收入,只有大量的支出的,更别提定价权和话语权。
为什么我们没有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三个目标呢?其核心原因是公共权力的刚性保护力度太弱!据统计,在美国法院对一件侵权专利的平均判赔额是450-500万美元,欧洲法院的判赔额略低些,也在同一个数量级水平,而中国法院对一件侵权专利的平均判赔额是8-15万人民币,有几个数量级的差距。大家试想想,首先,一件侵权专利平均8-15万的赔偿额意味着就连申请专利和聘请律师的成本都不够,又如何能起到激励创新者的作用?侵权代价太低的后果客观上起到了鼓励侵权的作用,市场就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如何能构建起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第一个目标?其次,再看看国家竞争力,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在美国用知识产权起诉中国公司,一件专利侵权它可以获得450―500万美金的赔偿,而中国公司在中国起诉这家美国公司即使赢得诉讼,一件专利侵权只能获8―15万的人民币的赔偿,这样我们国家怎么可能有全球竞争力?再次,从世界定价权来讲,我们知道美国高通公司每年的专利许可收入是80-90亿美元、IBM是20多亿美元、微软大致也是接近的水平,欧洲的爱立信每年的专利许可收入是10多亿美元,诺基亚大致也是这个水平,这些欧美知识产权收入的基础就是法院的判赔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所支撑起来的,而在中国,几乎没有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更别说世界定价权和话语权了。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判决的赔偿额问题,将永远也无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要实现的三大目标!
第六,具体谈一谈知识产权全球生态系统和国家生态建设。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全球生态系统建设,包括积极参与WIPO等知识产权国际体系,包括积极参与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组织活动、拥有话语权、并作出自己的贡献,包括对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在本国的实施进行管辖和审判,包括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双边的条约或协定,包括在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环节的国际协作和互相承认,也包括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做出符合世界潮流的决定以影响世界规则(用自己的行为结果来参与世界规则的制定,这是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最擅长的,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知识产权的国家生态系统建设它包含两个方面。第一面就是公共权力。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实施等各环节中,公共权力最重要或者最核心的责任是什么?就是保护,也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架构的核心基础就是公共权力的刚性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如果离开了公共权力的保护,它什么都不是,更无从谈价值。我们知道专利是以充分公开为获得权利的前提,查阅知识产权局公开文献就可以知道详细的技术信息,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刚性保护,它就一文不值,同样,商标权和版权/著作权是可以用很低廉的成本复制的,离开了公共权力的保护,它们都将一文不名。所以公共权力唯一最重要的责任就在于保护,当然还有一个国家局的专利审查,这是公共权力的另外一个责任,但是保护是最核心的。其他的环节,如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实施更多的是权利人这一私权的责任。只要公共权力保护好了,权利人获得了合理回报,形成氛围,大家都会有动力趋之若鹜地去做,相反如果保护不利,权利人得不到合理的经济利益,无论政府如何推动,企业是没有动力去真正投入创新获得知识产权的。
第七,国家各级政府以及司法、立法机构和产业界大家都在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什么叫加强保护,其衡量标准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两个标准, 一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另一个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门槛。而目前8-15万的专利侵权的平均判赔额是不可能达到构建公平的国内市场竞争环境、具备国家竞争力的合理水平的。我们不能是有一个好的指导思想从战略层面上说要加强保护,但具体在执行的战术行为结果上又是几乎没有保护的。刚才讲欧美公司为什么能从知识产权得到那么多的收益,核心就在于最后一道门槛。司法的判决就是最后一道门槛,它是衡量保护水平的终极衡量标准。因为如果权利人不能通过协商获得收益,它就可以通过司法来获得,这样协商定价才有基础、才有保障手段。总体来看,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使得判赔额不要那么低。至少与欧美相比不能是几个数量级的差距(比如美国是450-500万美金,我们能不能先到450-500万人民币,而不是8-15万人民币),这样的话,我们才可能有一点竞争力。衡量保护水平的第二项,就是降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门槛,这个门槛不能使权利人十分难以主张合法权益。这就是一切问题的核心,也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和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无论从构建国内公平的市场竞争,还是从国家的竞争力角度,亦或是从国家的话语权、定价权这三个维度来看,我们都需要这样一个刚性的保护环境,都需要在侵权的赔偿额和严重侵权的刑事保护门槛上调整。
第八,对于商业组织而言知识产权的一切目的就是用市场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无论是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都是如此,那么,怎样来实现这种经济利益?按照世界的普遍惯例,有三种通过市场实现经济利益的途径,第一种就是通过垄断性产品经营权利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排它性权利,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使用,这种独占使用的权利就可以产生高的产品附加值和知识产权溢价的经济收入。第二种获得经济利益的方法是通过交换(交叉许可)实现产品销售无障碍来间接获得,例如工业标准行业的企业要全球化做生意,就一定要按照国际标准做产品,就需要用到国际标准中大量(如几十个)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专利,如果单纯地向这些权利人通过双方谈判去拿许可,则会承担无法承受的成本,这时候为了取得全球经营产品的资格就必须使得这些权利人的产品也需要使用自己的专利,从而可以进行交叉许可,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核保护能力,核保护能力就是保护自己的产品在全球市场经营时没有知识产权障碍和不可见市场空间。通过获得在全球卖产品的经营自由而获得经济利益。第三种获得经济利益的途径是直接交易。利权人把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别人从而直接获得许可或转让的收益,例如高通一年许可专利的收入是80-90亿美元。同样,微软、IBM、诺基亚、爱立信等也都通过许可的方式获得大量收入,而北电网络在破产的时候6000多件专利转让出售卖了45亿美金,大概每件专利75万美金一件专利。摩托罗拉破产的时候转让其资产出售给谷歌,这个交易的金额是125亿美金,除去29亿美元转卖给联想的硬件资产和部分专利,其核心专利资产的出让价是96亿美元。因此,概而言之全球化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唯一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从市场获得经济收益,没有其他的。
第九,我前些年向国内大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提出一个问题:各自列出自身企业申请专利最主要的三个目的是什么?得到的回答是:第一个目的是为了获得申请高新技术资质,第二个目的是为了获得专利资助,第三个目的是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还有一些更稀奇古怪的目的,比如说为了要上市估值、评职称定、获得项目等等。总的来看,我们国家大量的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不是通过从市场获得经济收入,似乎更多的是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或国家的政策支持。基于这样错误的目的来申请专利,其方向就会走偏,以这些目的获得的知识产权是不可能具备从市场上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更不可能从全球市场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其质量就十分令人堪忧。国家制定这些优惠政策的本来目的是良好的,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去获得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但我们要记住的是往往政府鼓励什么就只能得到什么,别想得到更多的!我们不能把企业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
第十,我们当前的主要挑战是什么?我们国家已经连续多年是全球专利申请第一大国、商标申请第一大国,我国去年的专利申请量是世界其它发达国家美、欧、日、韩加起来的总和还要多,可是我们申请了那么多专利,却没有从市场上获得收入,它的意义何在?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知识产权没有转化成收入和现金流,它其实就是成本,没啥光荣的。我们知道一件中国专利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大约是10万人民币,在国外每一个国家注册一件专利平均大约需要1万美金,如果1件专利申请10个国家就得花费10万美元,因此,如果我们这么大量的专利申请没有通过市场获得经济回报,那对企业而言是多么沉重的负担,如果这些专利申请的目的都是从国家财政获得利益,对于国家而言这又会是多么沉重的负担,这有什么值得光荣的呢?我们到了应该反思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第十一,从全球竞争的角度来看,因为我们的市场规模世界第一,我们的制造业GDP是美国和日本的总和,居世界第一,我们全球制造中心的地位无人可以撼动,我们其实具备了一个很好的位置。为什么这样讲?首先我们自己要有信心。按照世界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一件专利价值的决定因素在于这件专利所覆盖的销售和制造产品的总量。因为专利是一种地域性权利,中国专利就只能覆盖中国的销售和制造,美国专利也只能覆盖美国的销售和制造,这是以国家为维度的地域性的权利。这个权利的价值多大?决定因素是在于这个权利覆盖下的销售和制造产品的总量是多少。因此专利覆盖的销售和制造产品的总量是世界公认的价值评判的唯一标准。那么从世界专利价值的评判标准来看,中国专利的价值是世界第一的,为什么?因为中国跟欧美一样是世界三大市场之一,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就很多,这些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在中国专利的覆盖之下,中国还有另外一个欧美不具备的独特优势,那就是中国还是世界的制造中心,比如全球智能手机85%以上是在中国制造的,这85%在中国制造卖到全世界的手机都是在中国专利的覆盖下,销售加制造的总和中国最大,因此,中国专利的理论价值或者内在价值是世界第一。参加过国际知识产权许可谈判的人都知道,我们在与国际公司谈判议价时所谈论的基础就是我们的专利在哪些地域覆盖你们多少销售和制造产品的量,你们的专利在哪些地域覆盖了我们多少销售额和制造产品的量。谁应该向谁付钱的基础是这个,双方通过交叉许可可以冲抵的基础也是这个。这是我们致胜的武器,也是一副好牌。但是我们现实的感觉是中国专利的价格很低,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专利在一个国家的价格是由这个国家法院的判赔决定的,我们国家平均每件侵权专利的法院判赔是8―15万人民币,这是我们知识产权价格低的根本原因。这就叫一副好牌让我们打臭了,本来有一个价值连城的钻石,我们自己把它定成了萝卜白菜的价格。为什么法律判赔就成了现实定价的决定因素?因为法律是一个最后的保障手段,如果通过协商当事人不同意支付这个价格,权利人可以通过法院救济拿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是法律为基础的,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就决定了价格。使用人是不可能在协商的时候就同意支付比法院判赔更高的价格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专利的现实价格很低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因为我们观念落后而产生的世界奇观:一方面有最高的价值,另一方面又有最低的价格。所以 当前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能不能通过提高司法判赔使得我们知识产权价格逐步接近其应有的价值,实现价值回归,从而重新构建起我国知识产权在全球的竞争力。
第十二,如果公共权力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刚性保护环境后,作为私权的企业组织应该如何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要变成价值是通过上述三种市场途径来获得的,私权的重点要做些什么事情?我们可以看看全球的企业、商业组织他们是怎么做的?纵观全世界通过市场将知识产权变现的实践,在工业标准领域,大约90%的收入来源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来实现的。例如,高通、诺基亚、爱立信、微软,这些公司都通过将国际主流技术标准(如3GPPIETFIEEEISO等)的必要专利许可给其它企业从而得到收益。因此, 标准必要专利仍然是目前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专利,我们要理解这一点。特别是要构建起我国企业在国际主流技术标准上掌握最有价值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能力。而在非工业标准领域,主要的知识产权收入来源在于那些代表产业先进技术方向、具有重要使用价值和普遍被行业采用的技术方案,这也是我国企业需要构建的能力。
第十三,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组织在设立知识产权规则时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为了吸引先进的企业把最好的技术贡献给国际标准,引领国际标准朝先进的方向发展从而造福于人类,它首先是鼓励的一面,这种鼓励体现在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规约上,允许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将自己的专利许可给任何需要使用的人,这就是FRAND原则,也就是国际标准组织给这些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开了一个获得经济利益的口,这就是国际标准组织鼓励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标准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属性,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统一的国际标准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否则这些企业的产品就无法在市场上出售,因此,标准必要专利在获得FRAND原则许可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FRAND原则的义务,这就是有限制的一面,通过《反垄断法》的约束,所以权利人不能过高收费、不能歧视、不能搭售等。应当注意到在全球范围内,先进国家在讨论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约束时,对象都是国际标准的必要专利而不是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而且都是首先鼓励、然后才有约束,是平衡的两面。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全球定价问题上世界的潮流是要做到四个有利于的平衡:即,有利于产业发展、有利于标准代表先进性方向、有利于鼓励创新者持续投入创新、有利于所有消费者。要做到这种平衡则既不能采用过高的定价从而不利于产业发展、不利于消费者,如美国高通因为在无线通信领域定价太高,目前已经或者正在受到美国FTC、韩国KFTC、中国发改委、欧盟委员会等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同时苹果公司也在全球范围与高通进行反垄断诉讼。要做到这种平衡也不能像目前这样的不付费或过低定价从而不利于标准代表先进性方向、不利于鼓励创新者持续投入创新, 中国企业应该逐步培养起使用他人先进技术合理付费的思维,这样才能赢得世界的尊重,才有可能真正参与全球主流市场的竞争,才会真正愿意投入深度创新从而取得领先,才可能赢得世界和未来。
第十四,我们国家最近好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在如火如荼地热议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包括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85条等也涉及相关内容,这里有两个误区,一是我们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我们总是讨论约束的一面而忘记了首先是鼓励的一面。我们一定要理解制度的灵魂,否则任何一个方面极端化后就会搞错方向。要知道国家标准的制定权是WTO允许的3个重要的非技术壁垒的权利之一,这是一个宝贵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用立法的形式去约束自己国家标准的必要专利权人。我们国家当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第一,国际标准只是定出了知识产权规约和FRAND规则,至于权利人的许可行为是否符合FRAND规则是由各国司法机构来判断的,是不是构成反垄断问题也是由各国司法机构进行判断的,国际标准组织不会进行判断,因此中国当前要做的最主要的事情是司法机构对国际标准的必要专利在中国的履行实施管辖。第二,对国际主流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中国实施时过高的许可收费和歧视等问题进行反垄断审判。而国家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更多的应该是鼓励,鼓励这些国内企业将先进的技术贡献给国家标准,如何鼓励,就是像国际标准组织那样允许权利人通过许可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实际上迄今为止我们国家的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还几乎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我们并不急于立法对这些对象实施过重的约束和限制。举个例子,记得当初我们刚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西方公司凭借着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来找我们收费,因为在第二代移动通信领域它们有许多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而我们没有,我们当时唯一的能力是在中国国家标准的IUB接口中有几件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我们因此才获得了一点点交换能力,今天有许多中国企业只具备这样一点能力,我们不应该自废武功。
第十五,在世界范围内,衡量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分不同行业标准不一样。对于工业标准行业,衡量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的竞争力就是两个指标,第一个是在欧美中三地的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数量,另一个是在国际主流技术标准当中核心标准必要专利在欧美中三地的授权数量和质量 。对于非工业标准行业,基本也是这样的逻辑,但是有一个变化,就是把可诉专利作为衡量标准。什么叫可诉专利?就是我们可以在中国、欧洲和美国提起诉讼并有很大可能性获胜的专利。
第十六,过度片面地强调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全球化发展是有害的。因为我们的企业应该放眼全球,对于企业而言创新不是目的,狭隘的自主更不是目的,取得商业成功才是目的。我们更主张的是开放性的系统,在国际的主流技术标准上占有一席之地,比如说移动通信的主流国际标准3GPP,因为主流的国际标准意味着主流的全球市场,这才是我们需要聚焦的发力点,唯有这样我们才可能具备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参与全球市场的分配。我们不要忘记融入世界的重要性。由于国际主流技术标准组织的开放性、协商原则和投票机制,都决定了未来的世界竞争都会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合作协同、合纵连横是未来的方向,我们的核心能力要发力在重要的世界潮流上拥有重要的话语权,而不是狭隘地自己搞一套自己的与世界不同的标准,这种所谓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在需要互联互通的工业标准领域是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