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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操作说明

一、网上确认安排

1、网上确认时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2、网上确认对象: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网址】】/2017)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核,且选择的考试地点为新疆的报考人员。

二、网上确认流程

点击网上报名登录―>上传照片―>等待审核―>网上缴费―>缴费成功网上确认完成

网上确认详细说明:

1、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点击快捷通道下的“网上报名”,阅读“服务条款”5秒倒计时后点击“我同意”按钮,选择“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输入报名序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登录。报名序号可登录【【网址】】/2017查询。

2、上传照片,上传的照片须为考生本人近三个月内的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露双肩、双耳、双眉,JPG格式,大小30KB―50KB。

3、等待审核照片,审核时间为每天10:00-13:00、15:30-19:00,若照片没有通过审核需重新上传,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网上缴费,支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卡网银支付,点击“查询报名、照片情况”显示“考试中心已收到考试费”代表缴费成功,网上确认完成。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确认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1、进入网上报名后,“服务条款”页面的“我同意”按钮无法点击?

该情况是由于考生报名电脑的浏览器禁用了倒计时控件造成的,请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2、网上支付出现异常如何解决?

从“建设银行网上支付”入口进行网上支付时,请勿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及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支付。

缴费页面提示“商户异常”,该情况是由于考生报名电脑的浏览器安全设置造成的,请查看网站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下第四个通知“建设银行网上缴费页面显示‘商户异常’的解决方法”,按照说明设置浏览器后,从“建设银行网上支付”入口进行网上支付。

3、缴费银行卡已扣除相应的考试费用,但查询却显示考试中心未收到您的考试费?

该情况是由于从银行端返回的支付信息因网络拥塞发生延迟,若考试费已从银行卡扣除,请于次日再查询,请勿重复缴费,我中心每日将与银行对账。

四、仅有以下三类报考人员需要到现场办理确认手续

(一)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

提供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符合减免费用的贫困低保报名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及考试费到现场办理确认缴费手续。减免费用说明:报名费15元/人,考试费40元/科,符合减免费用的贫困低保报名人员免报名费,考试费减半,即20元/科。

(二)身份证号正确但姓名中有错别字(同音字、形似字),或者姓名正确但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数字有误需更改的报考人员;

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名表(登录【【网址】】/2017打印报名表)。

(三)报名时选择在外省参加考试,但笔试时需要转到新疆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

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名表(登录【【网址】】/2017打印报名表)。

现场确认地点:新疆人事考试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六楼,市公安局旁,市政府对面)

现场确认时间:11月2日10:00―11月5日18:00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月21日10:00至27日12:00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打印准考证。

2、《准考证》上规定:“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诚信考试。《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新修订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也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处力度。请考生朋友们远离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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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前 须 知

一、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告知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若考生未坚持参加考试而离开的,可不进行记录,按缺考处理;若考生本人坚持要参加考试的,须说明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缘由,签订“后果自负”承诺书,并由考务办公室重新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留取考生身份特征生物信息(如指纹等),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这一情况,并提交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或处理。

5.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6.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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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公告、报考指南及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等材料,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及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五、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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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公共科目笔试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选择重庆考区参加考试。为使您报名确认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这对您完成报名确认有很大的帮助。

网上报名确认

(一)网上报名确认对象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和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的;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

(二)网上报名确认需准备的材料

1、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上传照片请仔细阅读上传照片说明);

2、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银行卡(重庆网上报名系统由“易宝支付”提供技术支持,可选择储蓄卡支付、信用卡支付等多种功能,支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10余家银行支付,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即能实现快捷的报名系统网上缴费,经他人许允也可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名考生只在网上进行上传照片,于11月5日上午12:00前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报名考试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进入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wsbm.cqhrss.gov.cn:81/【【微信】】/Webregister/(也可登录【【网址】】,点击“在线服务”中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选择“2017年中直机关招考网上报名`确认”栏目下的电信或网通入口即可,请使用IE浏览器),按以下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第一步:点击进入“报名确认正在进行”,仔细阅读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后,必须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姓名、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三步:点击“照片维护”进行照片上传。注:请仔细阅读“照片上传说明”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上传图片成功”。

第四步:上传照片成功后请于12小时内再次登陆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登陆后点击“信息查看”,在“审核状态”栏中了解上传照片是否审核合格。如审核合格,点击“网上缴费”缴纳报名考务费。点击“网上缴费”,请阅读“网上支付说明”后,选择点击“易宝支付”后选择支付银行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请允许弹出窗口),认真核对“定单号”与报名序号的一致性,然后按银行电子支付页面提示进行缴费(您可以在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代交费)。缴费成功后,进入击报名系统中“信息查看”,查看交费是否成功(如仍未显示缴费成功并且银行卡已付费,请及时联系我们)。

第五步:交费成功后,请在11月21日10:00―11月27日12:00登录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进入“准考证打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出的准考证照片和字迹应清晰、完整。(请使用A4打印纸进行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上传照片及缴费等全部手续(注:11月7日16:00,报名确认系统将自动关闭,将不能进行任何与报名确认相关的操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部分需要进行现场报名确认考生须知

(一)现场报名确认对象

下列四类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相关事宜。

1、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按规定不适合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特定对象);

2、网上报名时未选择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考生,需改到重庆市参考的;

3、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但不涉及出生年月号码错误的;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的。

非上述四类考生不需要现场确认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

请于11月5日9:00―17:00期间凭本人身份证、报名序号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办理。

谢谢浏览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 023-

2022新疆公务员在哪缴费 新疆下半年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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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网上确认操作说明

一、网上确认安排

1、网上确认时间:11月2日9:00至7日16:00

2、网上确认对象: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网址】】/2017)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审核,且选择的考试地点为新疆的报考人员。

二、网上确认流程

点击网上报名登录―>上传照片―>等待审核―>网上缴费―>缴费成功网上确认完成

网上确认详细说明:

1、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点击快捷通道下的“网上报名”,阅读“服务条款”5秒倒计时后点击“我同意”按钮,选择“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输入报名序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登录。报名序号可登录【【网址】】/2017查询。

2、上传照片,上传的照片须为考生本人近三个月内的正面、免冠、蓝底证件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露双肩、双耳、双眉,JPG格式,大小30KB―50KB。

3、等待审核照片,审核时间为每天10:00-13:00、15:30-19:00,若照片没有通过审核需重新上传,审核通过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网上缴费,支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卡网银支付,点击“查询报名、照片情况”显示“考试中心已收到考试费”代表缴费成功,网上确认完成。

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网上确认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1、进入网上报名后,“服务条款”页面的“我同意”按钮无法点击?

该情况是由于考生报名电脑的浏览器禁用了倒计时控件造成的,请更换浏览器,建议使用IE9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2、网上支付出现异常如何解决?

从“建设银行网上支付”入口进行网上支付时,请勿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及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行支付。

缴费页面提示“商户异常”,该情况是由于考生报名电脑的浏览器安全设置造成的,请查看网站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下第四个通知“建设银行网上缴费页面显示‘商户异常’的解决方法”,按照说明设置浏览器后,从“建设银行网上支付”入口进行网上支付。

3、缴费银行卡已扣除相应的考试费用,但查询却显示考试中心未收到您的考试费?

该情况是由于从银行端返回的支付信息因网络拥塞发生延迟,若考试费已从银行卡扣除,请于次日再查询,请勿重复缴费,我中心每日将与银行对账。

四、仅有以下三类报考人员需要到现场办理确认手续

(一)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

提供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符合减免费用的贫困低保报名人员携带以上材料及考试费到现场办理确认缴费手续。减免费用说明:报名费15元/人,考试费40元/科,符合减免费用的贫困低保报名人员免报名费,考试费减半,即20元/科。

(二)身份证号正确但姓名中有错别字(同音字、形似字),或者姓名正确但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日的个别数字有误需更改的报考人员;

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名表(登录【【网址】】/2017打印报名表)。

(三)报名时选择在外省参加考试,但笔试时需要转到新疆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

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报名表(登录【【网址】】/2017打印报名表)。

现场确认地点:新疆人事考试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25号六楼,市公安局旁,市政府对面)

现场确认时间:11月2日10:00―11月5日18:00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月21日10:00至27日12:00登录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网址】】)打印准考证。

2、《准考证》上规定:“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诚信考试。《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新修订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也加大了对考试作弊的惩处力度。请考生朋友们远离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法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年11月2日

点击进入:江西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确认及缴费入口【官网】

考 前 须 知

一、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考生证件不齐或不符的记录与处理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带有效居民身份证(须与报名时一致)的,或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但证件信息与准考证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明显不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告知考生:按照有关规定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若考生未坚持参加考试而离开的,可不进行记录,按缺考处理;若考生本人坚持要参加考试的,须说明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缘由,签订“后果自负”承诺书,并由考务办公室重新采集考生照片信息、留取考生身份特征生物信息(如指纹等),考试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这一情况,并提交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或处理。

5.异常试卷处理规则

(1)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录用考试机构应当成立阅卷专家小组,负责对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阅卷专家小组成员一般由考务管理人员、阅卷核心专家和甄别技术人员等组成。

(2)有下列情况的试卷视为异常试卷:

①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

②笔迹前后不一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做有特殊标记的;

④客观题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围或主观题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当明确甄别为雷同试卷时,应同时说明甄别的方法和标准。如果未有其他证据同时证明考生的具体作弊过程,均按“当次科目成绩无效”进行处理。

⑤其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3)阅卷工作中发现异常试卷时,应及时报告阅卷专家小组负责人,由阅卷专家小组进行甄别。

(4)有可能涉及“成绩无效”或其他违纪处理的异常试卷甄别结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确说明异常现象以及甄别的方法、标准和结果,经阅卷专家小组确认后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和处理。

(5)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内雷同试卷超过60%或同一考点考场合格率高于80%等异常现象时,由省级以上录用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

6.考试犯罪行为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犯罪行为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在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考试现场发现并认定的考试犯罪行为,应由作出认定的机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事后认定的,由阅卷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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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诚信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公告、报考指南及违纪处理相关规定等材料,清楚并理解其内容。在此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及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

三、认真履行报考人员的各项义务;

四、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

五、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摘要)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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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公共科目笔试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欢迎您选择重庆考区参加考试。为使您报名确认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须知,这对您完成报名确认有很大的帮助。

网上报名确认

(一)网上报名确认对象

1、已于10月15日―10月24日期间在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和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进行了网上报名,并通过了资格审查的;

2、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

(二)网上报名确认需准备的材料

1、备好本人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2寸(34×45毫米)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上传照片请仔细阅读上传照片说明);

2、可进行网上支付考试费用的银行卡(重庆网上报名系统由“易宝支付”提供技术支持,可选择储蓄卡支付、信用卡支付等多种功能,支持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10余家银行支付,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即能实现快捷的报名系统网上缴费,经他人许允也可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网上缴费);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报名考生只在网上进行上传照片,于11月5日上午12:00前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免缴报名考试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发放的档案卡、手册或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请进入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wsbm.cqhrss.gov.cn:81/【【微信】】/Webregister/(也可登录【【网址】】,点击“在线服务”中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选择“2017年中直机关招考网上报名`确认”栏目下的电信或网通入口即可,请使用IE浏览器),按以下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第一步:点击进入“报名确认正在进行”,仔细阅读考生网上报名确认须知后,必须阅读、熟悉考场规则和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并做出承诺:本人已经周知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相关规定;考试当天,保证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反,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步:点击“下一步”后,填写姓名、报名序号和身份证号登录。

第三步:点击“照片维护”进行照片上传。注:请仔细阅读“照片上传说明”照片上传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上传图片成功”。

第四步:上传照片成功后请于12小时内再次登陆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登陆后点击“信息查看”,在“审核状态”栏中了解上传照片是否审核合格。如审核合格,点击“网上缴费”缴纳报名考务费。点击“网上缴费”,请阅读“网上支付说明”后,选择点击“易宝支付”后选择支付银行进入银行支付页面(请允许弹出窗口),认真核对“定单号”与报名序号的一致性,然后按银行电子支付页面提示进行缴费(您可以在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代交费)。缴费成功后,进入击报名系统中“信息查看”,查看交费是否成功(如仍未显示缴费成功并且银行卡已付费,请及时联系我们)。

第五步:交费成功后,请在11月21日10:00―11月27日12:00登录重庆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确认系统,进入“准考证打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出的准考证照片和字迹应清晰、完整。(请使用A4打印纸进行打印,黑白彩色均可)。

网上确认时间为11月2日9:00―7日16:00,考生请在网上报名确认结束前完成网上确认上传照片及缴费等全部手续(注:11月7日16:00,报名确认系统将自动关闭,将不能进行任何与报名确认相关的操作),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部分需要进行现场报名确认考生须知

(一)现场报名确认对象

下列四类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办理现场报名确认相关事宜。

1、报考人员报考职位按规定不适合在网上进行报名确认的考生(特定对象);

2、网上报名时未选择考试地点为重庆市的考生,需改到重庆市参考的;

3、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但不涉及出生年月号码错误的;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的。

非上述四类考生不需要现场确认

(二)现场报名确认的时间地点

请于11月5日9:00―17:00期间凭本人身份证、报名序号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渝北区新牌坊1路1号)办理。

谢谢浏览重庆考区报名确认须知。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3-86868837 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