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上映后诉请解除被支持的的特例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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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该案处理的最终结果为:首先,本案合同系甲与乙就影片进行投资并获得收益所达成的协议。本案合同目的系甲与乙通过对影片进行投资,将投资款用于影片的引进、宣传和发行,从而获得票房收入并从中获取收益。因此,影片的上映并非本案合同目的,而是达到获取收益这一合同目的的必经过程。其次,影片的票房收入受到影片本身质量、档期、宣传策划发行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影片的宣发是关键因素之一。乙在本影片的宣发方面,并未按本案合同履行宣发义务,并未将投资款用于宣发工作,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乙违约未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未将投资款用于影片引进后的宣传发行,未履行影片宣发义务,甲获得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故,确认本案合同已经解除。
分析该结果,首先,就合同目的而言,同样认为上映并非合同目的,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和过程,在这一点上没有分歧。问题在于,该处理结果认为甲的合同目的是获取收益。 “获取收益”应作何解?影片上映后确实产生了票房收入,尽管票房收入很低,但收入是存在的。只是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甲的可分配发行收益应扣除投资成本,因为票房收入低于投资成本,甲便没有收益。如前文所述,如果按利润或可得收益算,甲确实没有实现该目的,但如果按收入来界定,则甲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本案中,对于合同目的的定义,处理结果选择了利润(包含可分配收入的可能性,即可分配票房收入高于投资成本,尽管甲的最终所得低于100万元投资款,仍然亏损,但与分文未得相比要乐观理想得多),本文坚持收入是甲的合同目的,即上映后产生的票房收入。具体理由已在前文中有详细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其次,尽管乙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但对票房收入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宣发,投资款若不足所损害的也是宣发,因此,处理结果认为宣发是导致影片票房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宣发是乙的主要合同义务,对此违反,构成根本违约。本文也坚持此种观点。
最后,乙未履行宣发义务,导致甲无法获得票房收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此认定的前提是将甲的合同目的定义为获得利润及可得收入。唯有在此逻辑下该结论才能成立。乙的违约行为确实会有损害结果。在这个案件中,损害结果是虽然影片上映产生了票房收入,但这个票房收入低于预期,无法覆盖投资成本,无法让乙获得可得收入或利润。
该案的处理结果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式。抛开合同效力是否终止以及合同履行程度等因素,用因果关系去评判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之间关系,违约行为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而这个损害结果是否涵盖在合同目的的可能性之中。对合同目的做模糊处理,对其做广义性的解释,使其意义空间更为宽泛。
而且,就解除权而言,法律只是规定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便可解除合同,并未限定履行的阶段,也未限定其他条件,如此时相对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等。在这个角度看,这种处理结果合理。这就是该案及其处理结果对我们最大的启示。
张先生很出名但上一次他姓陈
张先生叫什么,张先生原名,张先生怎么样,张先生怎么说【#张先生很出名但上一次他姓陈#】嘉兴的张先生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反映,6月6号在网上买了一个智能马桶,收到之后,觉得有问题。1、网购马桶有怀疑 店家提到“太出名”张先生提供的京东平台订单显示,他买了“日本TOTO智能马桶”,原价5980元,实付5180元。张先生:6月10号我签收的,这个马桶上,发现有两份说明书,我说这个不会是假的吧?他说不是假的,是日本原装进口的。张先生提到的“说明书”,一本是智能坐便器使用手册,另一本是智能坐便器产品介绍。马桶盖上印着“TOTO”的字样,掀开后能看到一张日文的使用说明书、服务凭证的条形码,以及语音泡泡水箱的联保凭证。张先生联系过卖家客服。张先生:我就让他给我开个收据,收据他说开不了,就从电脑上给我拉了个表格,那种办公软件似的,上面有品牌型号、品牌名字、店名还有金额。我说让他给我开发票,他就一直推脱说开不了。记者:你们卖的那个东西,到底是不是正品呢?京东“卫浴洁具经营部” 工作人员:我们有自己的货源,这个价格我们也是在日本,做自己特殊的渠道过来的。记者:东西是真的?京东“卫浴洁具经营部” 工作人员:对。记者:发票能不能提供呢?京东“卫浴洁具经营部” 工作人员:我叫他提供公司信息,就是有税号啊,公司信息,这样的发票才能报税,他一直不提供给我,没办法开呀。张先生提供了他和客服的聊天记录,客服确实说过,产品是日本原装的,收据单上标注了产品的名称、型号和价格。张先生:他就一直东扯葫芦西扯瓢的,问我今年多大了,结婚没有,问我男的女的,后来说,我知道你在某某街道很出名,在好多店铺下单,你就是来讹钱讹货的,什么心知肚明。他说你就是搞事情的,不是来买马桶的,他说你信不信我分分钟搞定你。记者:那你是不是打假的?张先生:我不是,就是个普通的消费者。京东“卫浴洁具经营部” 工作人员:那天我是这样说的,我说你这个惠民街道啊,太出名了,我说我分分钟都知道你的地址,我都可以搞定你。我就想吓一吓他,看能不能收敛一点,结果吓不到他,他很专业。为什么我会这样说呢,因为他在我们同行,有五六个店都买了,都赔偿成功了。卖家说,刚开始没发现问题,是张先生收货以后,一直跟客服聊天,他们才越聊越觉得不对劲。京东“卫浴洁具经营部” 工作人员:正常买家顶多,你不喜欢不满意,你就退货退款。但是他一直在强调这个事情,他最终的结果就是要等京东平台去判,钻假一赔十、假一赔三的空子。张先生: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或者二十七条,给到我店铺真实有效的信息。第二开具发票,第三给我提供清关税单,报关税单等一系列证明有效的材料,第四就是如果说基于以上三点,他提供不出来,或者是没有的话,那就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依法赔偿,退一赔三。张先生的诉求很有条理。记者查了查,《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对于这些法律法规,张先生似乎掌握得比较全面。采访时,他一直戴着墨镜,记者总感觉有些眼熟,到这会儿了才终于回忆起来,忍不住问了一句......2、记者想起“陈先生” 参观新家“不方便”记者:我是不是见过你啊?张先生:见是见过,之前买的电视。记者:是那个“魅显”的。张先生:对,之前来过。那是今年3月,这位张先生当时自称姓陈,反映在京东平台买电视机的事情。记者查了一下热线系统,他两次来电反映,用的是不同的手机号码。当时的“陈先生”,说是在京东上的魅显平板电视旗舰店,买了一台100英寸的液晶电视机,花了13961元。“陈先生”:感觉没有标签,后来找不着,我也没在意,我问快递小哥,快递小哥给我指一下后面。我看到感觉有点不对,但是没有在意,因为刚拿下来也高兴。第二天想了想,感觉不对。牌子似乎是拼音(HUAI WEI),根据商标注册证,中文名叫作“淮伟”。“陈先生”:我买的是魅显,商品详情展示页显示的也是魅显,它是魅显旗舰店嘛,后面给的是HUAIWEI。记者:不是一个牌子是吧?“陈先生”:对对对。京东魅显平板电视旗舰店 工作人员:电视的品牌叫做HUAIWEI(淮伟),已经跟他说得很清楚了。他下单中途,还要了商品签收单,上面盖了公章,写得很清楚是HUAIWEI(淮伟)。他说的魅显,是我们魅显做的售后。详情页里面掺杂了一些,魅显做售后的文字,他现在来打假,说我们电视是魅显的。记者:你们把原本的宣传图片都修改掉了?京东魅显平板电视旗舰店 工作人员:他找问题我们肯定要修改啊,我们用旗舰店名字做售后。他就来找问题,我们为什么不改呢?商家表示,之前和“陈先生”沟通时,他们已经提供了HUAIWEI(淮伟)商标注册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以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陈先生”还是不认可。经过沟通,商家表示,“陈先生”需要退货退款的话,可以通过平台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其它诉求,他们无法满足。京东客服:商家也是提供了凭证,他们也是正规品牌,电视是没有质量问题,当时也是正常签收的。之前的新闻里,订单显示,最初填写的收货地址是上海市金山区。这一次,订单上的地址是优家村新优路49号,并不是现场采访时,张先生所在的嘉善县惠民街道曙光小区。记者:买马桶是干嘛的?张先生:是用的。记者:家里换马桶啊?张先生:对。记者:准备放在哪个厕所啊?张先生:房子在装修,房子在搞。记者:是这个房子吗?张先生:不是这边。记者:在哪里?张先生:平湖那边。记者:那为什么送到这儿?张先生:我在这边住嘛。记者:新家能不能去参观一下?张先生:这个参观不了。记者没有看张先生的身份证,他究竟是不是姓张,也得打个问号。从曙光小区离开后,记者在地图导航中输入了“优家村新优路49号”,目的地是一家快递超市。快递超市 工作人员:我们优家这片区域都在我们这里,曙光不在我们这边。记者把这次张先生反映的情况,以及上一次他姓陈时反映的情况,一并反映给了平台公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会先了解具体情况,再进行处理。1818黄金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