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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法院干警周瑜琪撰写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剖析及完善意见》获评市委政法委第二季度优秀论文!

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剖析及完善意见

周瑜琪

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段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玉山法院于2019年已构建多元解纷e平台,由主要领导坐镇,积极打造“1个立案庭+3个调解室+2个审判庭”的全新诉前调解和速裁团队办案中心,按照“6+6+6”模式(6 名员额法官+6 名法官助理+6名书记员)配备集中入驻,确保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最大的调解效益。截至今年5月30日,集约办案e平台共收案 7362件,已结案 7040 件,其中调解成功4377件、简案速裁1991件,速裁团队平均审理天数降至10.52天,同比减少18.85天。出自诉前调解机制和速裁团队运行以来,玉山法院近调解成功率在2021年超过50%,在2020年逼近50%。可见诉前调解机制及案件分流裁审对当下法院案件剧增的现状起到了较大的疏解功效,调解处理纠纷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较高的实用度,被较多纠纷当事人认同的。

玉山法院目前全院的员额法官均参与案件的诉前调解,速裁团队主攻诉前调解,并且承接诉调对接第一道关口。玉山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已有些值得借鉴的做法。

一、设立诉调对接工作中心

(一)调配法院骨干力量,建立“1个立案庭+3个调解室+2个审判庭”的全新诉前调解和速裁团队办案中心,按照“6+6+6”模式(6名员额法官+6名法官助理+6名书记员)配备人员集中入驻,保证人力资源到位。

(二)返聘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帮助群众的退休法官开办“老李调解室”参与诉前调解工作,“老李”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积累多年的调解经验,洞察前来调解的当事人的内心,给出中肯的调解意见,平息矛盾双方的争端,安抚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情绪,缓和双方紧张的关系,促成皆大欢喜的和谐局面。

二、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细则

(一)诉前调解法官借鉴民事诉讼办案中要求当事人填写“要素式询问表”的方法,便于当事人理清思路、明确诉求、确认送达地址。诉前调解转简案繁案、转交案卷时办案人员均会附上一张案情表,告知下一阶段的承办法官该案件调解到达什么程度、双方的争议点,实现无缝对接。

(二)诉前调解阶段推行诉前送达、诉前鉴定及诉前保全,把案件初期准备工作做齐全,不推诿不拖延,为后续阶段简化程序节约时间。

三、通过大数据技术支撑实现诉调对接

借助先进技术手段,依托集约办案平台,在转案程序上只需调解人员在系统上点击“转立案”按键,案件即可实现“一键转诉讼”,而当事人无须再赶来法院提交材料走程序,只需等待案件的承办法官联系参与开庭。

四、积极参与县域范围内社会综合治理

在县政府的号召和组织下,派出数名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等骨干力量参与县社会治理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运行,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司法局、区共同构建纠纷解决小单元,争取让群众只跑一趟解决矛盾纠纷,问题发现在前端,矛盾解决在前端。

玉山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了如下一些问题。

(一)诉前调解中当事人发表的观点效力及于之后的诉讼阶段。

经过诉前调解,部分案件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双方争议转向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在诉前调解时双方当事人为了调解成功,或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对自己的诉求做出一些让步,做出部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意思表示,或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心底存疑,但仍然表示了认同。最后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走向开庭审判针锋相对。当事人在开庭时又对自己在诉前调解阶段认同的证据、发表的观点、达成的部分合意表示反悔,认为当时只是为了达成调解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现实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虽然被民事诉讼法所允许,但确实给办理普通程序的法官工作带去不少的麻烦,增加了工作量。

(二)调解双方应依照诉前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强制执行力倒逼履行只是兜底手段。

经过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大部分原告会向法院要求出具调解书来保证手中这份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包括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组织调解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会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给这份调解协议盖章赋予其法律效力。现如今人心不古,社会信用崩塌重建之际,他日对方如违背协议不按约履行,我方不能陷入被动无法奈何他。但是务必明确诉前调解机制出现的初衷是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原则,互相做出妥协让步,高效率解决争端的同时让争端双方不“撕破脸”,维持关系的和谐,避免诉诸公堂针锋相对。如若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不为履行义务,只是为了拖延时间,那只会违背调解的目的,反而增加执行局的工作压力,与溯源治理的目标背道而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保证强制执行力是对诉前调解机制的兜底保障,而不是最终目的。

(三)调解案件转向普通程序审理后仍可回流至诉前调解阶段。

经过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转向了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并不代表诉前调解发挥的功能到此为止。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走到案件正常审理程序中,发现等待期较长、开庭举证质证程序繁琐,又想通过双方合意调解解决纠纷。或者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事实明确、证据充分、争议不大,还是适合调解解决。为减轻承办法官工作压力,让更多的法官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此类案件还是可以转回到诉前调解办案人员手中,由调解人员继续办理。这种案件回流思路目前在玉山法院没有实践,在今后工作中可以做出尝试。

(四)基层调解组织的缺位让法院压力重重,社会大调解系统构建仍然任重道远。

通过对诉前调解机制的跟踪了解,发现人力配备仍然是个不小的问题。虽然在“6+6+6”模式下,诉前调解的基础人员已配备齐全,即法院的人员均已到位。但邀请的司法局工作人员、律师及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调解工作中均是缺位的,这与构建社会大调解的理念差距较大。同时传统的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下几乎不为人所知,七八十年代各乡镇老百姓碰到矛盾纠纷首先找村里或乡镇的调解人员,如若他们无法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才附上案情说明移交法院处理。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所作为溯源治理漏斗的第一层滤网,将本村本乡镇的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实际践行了“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经验”。现如今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功能逐渐弱化,间接导致了案件蜂拥进法院。这种现状严重影响社会大调解体系的构建。

为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在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作用,构建县域范围内大调解模式和多元解纷机制,下一步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改变:

一、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功能,守住纠纷第一道关卡。

调解作为独特的“东方经验”自古就有,从古代乡贤调解和地方宗族自治到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马锡五法官“调解和审判相结合”工作经验,再到“就地解决纠纷、矛盾不上交”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人民调解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有着深厚的渊源和积淀。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作用,构建“法庭+司法行政人员+调解员”三合一调解新模式。派出法庭的法官定期对乡镇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开展家事纠纷、领里纠纷等专题培训,更新法律知识,普及调解方法和技巧,还可邀请退休法官、退休律师挂点常驻乡镇,长期给予专业的法律指导。司法所的司法行政人员也应以专业的人民调解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参与调解。争取让老百姓的矛盾纠纷在本乡镇甚至本村得到解决。

二、增加法院内部调解方式,增强法院内部调解力量,充实诉前调解工作主力。

法院在诉前调解中虽力图构建多元解纷体系,但在现实实践中仍由法院一家埋头调解、自顾不暇。笔者认为与其邀请在职律师司法人员,不如邀请退休律师、退休司法人员坐镇法院调解室,他们工作经验丰富,有更多的时间为老百姓答疑解惑、止争解纷。但务必通过政府财政或法院自理保证专职调解员的待遇。

三、延伸司法功能,拓宽调解路径,打造多行业多区域专职调解组织。

随着园区企业的不断增多、校园纠纷的频发,法官们不仅要定期走访答疑、多做宣传工作,还可以挂点服务,如每家大型企业可聘用法官、公职律师或专业调解员为其法律顾问,专业指导企业经营过程中碰到的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每个中小学、幼儿园可聘任法官、公职律师或专业调解员为法治副校长,护航青少年儿童的成长。还可以通过长期的有意识的培养和引导在园区企业校园内培养一批法律明白人,甚至专职调解员,争取成立自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好地解决本区域碰到的矛盾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还将出现新的问题等待法律工作者们解决克服,但该机制的强大生命力和实用性已经在日益复杂矛盾纠纷频发的社会环境中彰显出来。让我们法律工作者同全社会一道积极探索、不断尝试诉调对接的新方式,共同为实现诉源治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编辑 综合办公室

校稿 刘鹤飞

原标题:《【喜报】玉山法院一篇论文获评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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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叶一帆

策划 | 栏目组

文案 | 陈雅 视频 | 叶香玉 编辑 | 王达霖

原标题:《【听见】一名消防宣传“播种人”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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