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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防溺水安全教育演讲稿 安全过夏季这些防溺水知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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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谨防溺水!

小暑过后,天气逐渐变热

溺水事件进入易发期、高发期

每一起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

都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

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严防溺水!严防溺水!严防溺水!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防溺水警钟一定要

敲起来!!!

近日

全国已发生多起儿童溺水事故

(不完全统计)

↓ ↓ ↓

01

5月3日,湖南益阳桃江县发生一起溺水事件,一名12岁男孩落水被卷入漩涡后失联。

据报道,溺水男孩是一名六年级学生,当天下午男孩和几个朋友前往当地一处乱石滩玩耍,天气较热,他们想到江边乘凉,却出现了意外。

02

5月2日下午,河南商丘民权县一名约5岁的男孩在小区内景观池内溺水,生命垂危。

37岁的市民崔体华发现后,急忙捞出孩子,迅速做心肺复苏,附近诊所一名护士也随后接力,十几分钟后,孩子终于有了呼吸。

03

5月1日,广西某水库发生溺水事件,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展开救援,遗憾的是,落水的3人被打捞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家长带4名小孩到水库边摸螺蛳,其中2名女孩不慎落水,家长在救人时也不慎落水。

04

5月1日,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滑狮村,有3名小孩溺亡。

事发时,3个小孩的母亲在干农活,3个小孩去玩耍,随后被发现溺亡。据了解,溺亡的3个小孩分别为3岁、7岁和10岁。

每每看到溺水的新闻

都让人倍感痛心……

溺水已成为中小学生

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

为避免悲剧再次出现,

小编提醒所有家长:

防溺水安全教育刻不容缓!

保护孩子远离溺水危险,

下面这些防溺水知识,

家长孩子务必一起学习!

远离危险水域

安全牢记心头

防范溺水

快教会孩子科学救援

不盲目施救!

广大家长务必教育、监管好孩子

远离水库、池塘等危险水域

不要私自去危险水域游泳戏水

珍爱生命,预防溺水

原标题:《夏季,这些防溺水安全知识要及时告诉孩子》

阅读原文


在微信股票交流群中推介影片项目,能否认定为欺诈?(上)

微信推荐股票犯法吗,在微信股票群里发广告违法吗,股票群推荐电影,股票群里推荐投资电影是诈骗吗

【原创】文/汐溟

在我们代理以及处理的许多影片收益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都是通过微信股票交流群了解并接触到影片项目,其对影片项目的基本认知也是通过微信股票交流群中推介的信息获得。当事人与影片的出品方签约并支付投资款后,交流群一般都会解散。此时当事人便会产生警觉,甚至会有“上当”、“受骗”之感。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会以微信股票交流群涉及欺诈为由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影片投资合同并要求退还投资款。这种案情下当事人的主张能否被支持呢?我们从未以此为事实依据主张欺诈,但我们经历过类似的案件。该案的事实以及处理结果对我们都有学习意义。

2019年,原告被群主“甲”微信股票交流群“2019共创辉煌”,群中有微信名为“甲”的老师讲解股票知识,分享股票及投资经验。随着群里的人越来越多,微信名为乙,“丙”、“丁”、“戊”等人以讲解分享投资股票取得原告等人信任后,给群里的人推介“金X”电影项目,同时“甲”以去被告处考察,同时将在被告办公室内部观看本影片的视频发在微信群里,并告诉群里人下载“猫眼”可以查到本影片的出品人。“甲”声称本影片是个金股,会有较高收益,保守收益50%。

原告在受到他们推介本影片高额回报的影响下,并通过“猫眼”平台查询,在该平台本影片信息处,“出品发行其他”处有被告的名字,点开被告后,标明其电影代表作品系本影片。

之后,“甲”便添加了所谓的本影片的出品公司,即被告的负责联系人,微信名为“XX影业”,其说自己姓“赖”的人进这个群,以微信方式在群里讲解本影片,“乙”更将自己投资的200万签订的《转让协议》发到群里,随后有很多人将投资签约的合同也发在群里,给原告造成一种假象,影片投资火爆,不立刻签约打款就会错过赚钱机会,原告被群里面的人员主动私聊下,添加了被告的“XX影业”小赖个人。在被告的“xx影业”小赖和群里面的微信名“丙”主动私聊下,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交了定金。后来在被告的“XX影业”小赖的指引下,通过邮寄的方式,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了被告提供的格式文本的本案合同,同日,原告将投资款转账于被告的账户。即在被告的“xx影业”小赖这个人的指引操作下,原告完成了本案合同的签署、汇款。

在等待上映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这个微信名为“XX影业”的小赖联系,被原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辞影片的上映时间,从暑期上映推到国庆上映,之后再无消息。最终,影片在被告未通知原告的前提下,却在2019年12月13日上映,但只上映一天便下架。     

原告通过网上查询得知,影片是进口影片,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发行,从猫眼平台中本影片的物料下载处可以看到完整海报。本影片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发行,由霍尔果斯XX影业有限公司协助推广,并没有被告。对于电影的收益权转让来讲,系著作权法上约定的著作权人享有。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并不是本影片的第一权利人,在原告与被告签约时,其并没有版权却虚构了自己的版权身份,使原告产生了其为项目的实际控制人的过错判断,虚构了商业地位。  

原告认为,被告系电影企业,熟知行业规则,原告系无行业经验的自然人,其向自然人推介自己的电影项目时,采取的是以股票微信群中将影片比作股票中的金股,作出了高达保守收益50%的愿景承诺,诱骗原告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而作出缔约决定,具有欺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