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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十五号圆梦乘组出舱首秀回顾 神舟15号发射圆满成功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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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神舟十五号载人发射成功,神舟15号长什么样,神舟十五号成功升天

今天6时33分,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东风着陆场成功着陆。三位航天员费俊龙、邓清明和张陆在出差半年后,如期返回地球家园。

神舟十五号是中国航天员首次在空间站迎接的载人飞船。作为空间站建造阶段的最后一棒,神十五航天员费俊龙曾这样介绍此次任务:比如说房子盖好了,最终能不能住,能不能正常使用,使用得好不好,我们责任很重。

自去年11月29日进入太空后,神十五乘组在轨186天,是目前在中国空间站在轨驻留时间最长的航天员乘组。这段时间里,他们稳步推进和完成了六个方面的任务,包括:开展空间站三舱状态长期驻留验证工作;完成15个科学实验机柜解锁、安装与测试,开展涵盖空间科学研究与应用、航天医学、航天技术等领域的40余项空间科学实验和技术试验;实施4次出舱活动,完成梦天舱扩展泵组和载荷暴露平台设备安装等工作;验证货物气闸舱出舱工作模式,与地面协同完成6次货物出舱任务;开展常态化的平台测试、维护及站务管理工作;开展在轨健康防护锻炼、在轨训练与演练等工作。

此次太空出差之行,神舟十五号乘组在轨期间圆满完成了四次出舱活动任务,成为目前执行出舱任务次数最多的乘组;还开展了多次载荷出舱任务,8项人因工程技术研究、28项航天医学实验,以及38项空间科学试/实验,涵盖了生命生态、材料科学、流体力学等,获取了宝贵的实验数据。此外,航天员们也身兼多个角色,讲课、维修、健身、写书法、收快递各个不耽误,半年的太空生活日程满满。

回顾神十五乘组的精彩出差生活,日程满满的“圆梦”乘组都做了什么?刷新纪录的四次出舱分别完成了哪些任务?他们创造了哪些纪录,空间站的科学实验项目又有哪些进展?他们顺利回家之前,做了哪些准备工作?以下,Enjoy:

来源 / 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央视新闻、央视网、新华社、我们的太空、航空知识、新华网、环球时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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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新中国航天员单个乘组出舱活动纪录

在神舟十五号在轨六个月的任务期内,神十五乘组完成了四次出舱活动,刷新了中国航天员单个乘组出舱活动纪录。不仅如此,他们完成的很多舱外任务还是以前从未进行过的。以下,我们一起回顾神十五乘组四次出舱的精彩时刻。

2月9日 第一次出舱活动

2月9日17时10分,神舟十五号指令长费俊龙身着红色饰带舱外航天服,打开问天实验舱气闸舱舱门,率先出舱,身着蓝色舱外航天服的张陆紧随其后。邓清明在舱内密切协同。经过约7小时的出舱活动,神十五乘组圆满完成中国空间站全面建成后航天员首次出舱活动。这也是航天员费俊龙、航天员张陆首次漫步太空。

与之前三个乘组的出舱活动相比,神十五乘组的出舱任务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航天员转移的路径长。此次出舱任务,航天员需要从问天气闸舱出舱,来到梦天实验舱完成扩展泵组的安装后,再转移到天和核心舱,进行脚限位器的安装,最后再返回问天气闸舱。本任务中,航天员张陆在舱外爬行的扶手共有大约140个。

这次任务是空间站三舱组合体建造完成以后第一次跨三舱的大范围作业,航天员携带大型物品从太阳电池翼和舱体之间的空隙经过,为了保障整个任务顺利完成,事先进行了充分的仿真和分析。对于此次舱外转移范围比较大的新的情况,测控系统采取了三颗中继星接力跟踪三个舱段等方法,确保整个出舱过程天地链路的顺畅。

据了解,此次出舱任务中,航天员首次手持大体积的脚限位器和舱外操作台,在组合臂支持下进行大范围转移,这也对任务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副研究员刘梁说,“这次相当于是组合臂的第二次任务。我们比较关注航天员在组合臂状态下的操作,包括安装泵组或者安装脚限,身体姿态的稳定性,对他有没有影响。另一方面,舱壁航天员我们关注他在这种漂浮状态下,进行一些线缆的插拔操作等,他的身体姿态的稳定性和操作的灵活性。”

另外,这次出舱任务还充分运用了数字孪生技术,依托数字空间站进行仿真模拟,出舱演练过程中首次机械臂不再真实运动。在舱内的机械臂操作台上,有一个虚拟的与舱外机械臂相同的虚拟仿真软件。航天员可以在舱内对任务进行1:1的仿真,这样可以提前熟悉任务的流程,对顺利地完成任务有很大的帮助,可以提前规避一些风险,增大任务完成的可靠度。

3月2日 第二次出舱活动

3月2日,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表示神十五乘组近日进行了第二次出舱活动,在地面工作人员和舱内航天员邓清明的密切配合下,两名出舱航天员费俊龙、张陆圆满完成全部既定工作任务,安全返回问天实验舱。

航天员出舱任务的另一难点是,要在出舱前提前准备好需要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如何快速准确地从空间站内上万件物资中找到所需物资、又如何做好物资使用登记是关键。中国空间站的方案是――一套智能化、天地一体化的物资信息管理APP。当航天员需要某样物品时,只要使用APP的语音识别功能,系统便能显示物品的位置、数量等信息。精准定位后,航天员只需扫一扫物品身上的二维码即可完成取用。同时系统数据会及时更新,并通过天地网络传递给地面人员,方便安排“补货”。必要时,地面人员还能充当“客服”,用语音通话或发短信的方式提供信息。

至此,“圆梦乘组”太空出差日程过半。入驻空间站三个月来,他们先后进行了2次出舱活动,开展了持续的载人环境维护照料,完成了问天实验舱和梦天实验舱多个科学实验机柜组装测试,同时,还配合完成了多次空间站货物出舱任务。

3月30日 第三次出舱活动

3月30日,神十五乘组顺利完成了第三次出舱任务。本次依旧是航天员费俊龙、张陆出舱,航天员邓清明在舱内协同。

值得一提的是,两位出舱航天员身穿的红带与蓝带航天服上,分别写着费俊龙和张陆的签名。由于空间站空间有限,研制成本和运输成本比较昂贵,因此舱外航天服设计采用“一对多”适体原则,一套衣服多人穿用,兼顾个性与共性要求。现在中国空间站内共有的三套舱外航天服,饰带分别为红色、蓝色、黄色。神十五乘组出舱航天员的名字和其他中国空间站出舱航天员的名字一起留在了“飞天战袍”上,这是传承,也是荣耀。

在轨第四个月里,神舟十五号乘组按计划完成了空间站平台维护照料、在轨维修维护、材料舱外暴露试验装置出舱安装等各项工作。

除了航天员出舱,还有货物出舱。神十五乘组陆续开展了空间站货物出舱安装任务,能量粒子探测器、等离子体原位成像探测器等载荷已完成出舱安装,通过在轨航天员或地面操作的配合,将需要出舱的货物送出舱外,根据任务需要也可将舱外的货物送进舱内。突破掌握此项关键技术,可大幅提高舱内外货物交换效率,减少航天员出舱次数和工作量。

4月15日 第四次出舱活动

4月15日,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进行了第四次出舱活动。航天员费俊龙、张陆更换舱外航天服出舱作业,航天员邓清明在舱内执行指挥与协作任务。两位出舱航天员,在四次出舱任务中先后圆满完成了舱外扩展泵组安装、跨舱线缆安装接通、舱外载荷暴露平台支撑杆安装等任务,为后续开展大规模舱外科学与技术实验奠定了基础。

舱内航天员邓清明除了辅助配合舱外航天员之外,还实时监控另外两位出舱航天员的状态信息。一旦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与舱外航天员进行沟通,将当前情况反馈给地面指挥人员。中国空间站的四次出舱任务均采取这样的工作方式,这也是通过科研人员反复测试验证、找到的最优出舱方式。

因为出舱活动风险较高、较为复杂。两位航天员出舱执行,从安全的角度讲,可以互相照应;从任务执行角度讲,穿航天服在舱外的航天员行动视角没有那么宽和舒服,所以两名航天员能互相观察、互相配合。舱内航天员共同配合,这才保障了四次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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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空间站科学实验项目创纪录

目前,中国空间站三舱已经部署了多个科研领域的科学实验柜,支持空间站开展更大规模的空间研究实验和新技术试验。除了日常维护照料空间站外,空间站内有24个实验机柜,神舟十五号三名航天员在轨期间要完成大量实验项目,还有一些航天医学类的实验、空间平台实验等,都要由三名航天员逐一完成。

中国空间站科学实验柜已基本调试完毕,各项太空实验正有序展开。在轨186天的时间里,神舟十五号乘组利用无容器、高微重力、变重力等科学实验柜,开展了一系列科学实验。其中,变重力实验柜开展了5种低重力水平下颗粒材料振动流化特性的研究,观测了接近0G重力水平下颗粒体系的自由状态,以及0G―2G重力水平下颗粒运动的典型状态。

在0~2G的可变重力的环境下,中国空间站通过变重力科学实验柜提供的环境开展相关实验,目前模拟了火星重力及月球重力下,开展常规的沸腾实验及有限气泡的沸腾实验,并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在神舟十五号乘组的协助下,科研团队还开展了燃烧科学实验、高温材料样品实验、流体物理实验等,多个项目都属首次

首次在轨点火实验成功执行

在地面科研人员和航天员协同配合下,梦天舱燃烧科学柜中的实验系统成功执行首次在轨点火测试。此次点火实验采用甲烷作为燃料,先后两次点火共持续约30秒,高速相机下传的实验画面清晰展现了甲烷预混火焰受扩散火焰包围的形貌。实验验证了空间站燃烧科学实验系统功能的完备性,以及整体实验流程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为后续空间科学燃烧实验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实验前,在地面科研人员的协同下,航天员将点火头安装在气体实验插件中,并将气体实验插件安装至燃烧科学实验柜的燃烧室中。之后,燃烧科学实验柜自动完成燃烧环境气体配置、燃料气体喷出、点火头加热点火、参数采集与光学诊断、循环过滤及排废气等系列动作。

燃烧科学实验责任科学家、清华大学副教授刘有晟介绍,点火实验出现的火焰结构呈现出典型的甲烷预混火焰特征,由于不受浮力的影响,外部的扩散火焰与地面相同实验结果相比更为短而圆。微重力提供了地面无法模拟的条件,能够排除浮力对流,抑制颗粒或液滴沉降,微重力燃烧实验能为燃烧理论和模型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据悉,微重力燃烧科学规划了包含79项实验目标在内的10个研究计划,预计将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40次以上的在轨燃烧实验,包括近极限火焰动力学、火焰合成纳米材料、火焰碳烟生成以及国际合作项目相关的科学实验,揭示流体与反应动力学在理想流场条件的交互作用结果,为中国微重力燃烧领域取得第一批空间站实验数据,服务于地面和空天燃烧应用装置和材料合成相关的理论发展。

空间站双光子显微镜首次在轨正常运行

前期搭载天舟五号货运飞船上行的空间站双光子显微镜项目也已开展在轨实验并取得成功,这是目前已知的世界首次在航天飞行过程中使用双光子显微镜获取航天员皮肤表皮及真皮浅层的三维图像,为未来开展航天员在轨健康监测提供了全新工具。

双光子显微成像技术是基于双光子吸收及荧光激发的一种非线性光学成像技术,具有高分辨率、强三维层析能力、大成像深度等特点。由于传统的双光子显微镜整机系统庞大,不能满足在轨实验仪器设备对可靠性、体积、重量、抗冲击和振动性能等的苛刻要求,此前国际上还未能实现双光子显微成像技术在空间站在轨运行与应用。

空间站双光子显微镜是体现中国高端精密光学仪器制造水平的重要成果。此次在轨验证实验实现了多项第一,例如世界上首次实现双光子显微镜在轨正常运行;国内首次实现飞秒激光器在轨正常运行;国际上首次在轨观测航天员细胞结构和代谢成分信息。

高效自由活塞斯特林热电转换试验装置首次在轨验证

高效自由活塞斯特林热电转换试验装置顺利完成在轨试验,热电转换效率等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也是中国首次实现该技术在轨验证

斯特林热电转换是空间新能源的关键技术之一,它可以将热能高效转化为电能,并有结构简单、质量轻、启动快等优点,能够减少对传统太阳能的依赖,在未来载人月球及深空探测等空间任务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其原理是英国科学家斯特林在1816年发明的。

空间站各舱段内的四面都装有实验柜,斯特林热电转换技术就是在航天基础试验机柜完成在轨验证的。航天基础试验机柜位于梦天实验舱靠近节点舱的一端,航天员的“脚下”。从外形来看,航天基础试验机柜由多个大小不一的“太空抽屉”(载荷单元)组成,每个“太空抽屉”里的试验项目都各不相同,斯特林热电转换试验装置就位于机柜的左下角。

一枚小小的“太空抽屉”,在方寸之间,装进了我们对浩瀚宇宙的探索和追问。作为中国航天史上规模最大、长期有人照料的空间实验平台,建成后的中国空间站成为国家太空实验室,三舱部署的多个实验柜可开展上千项科学实验,并最终惠及我们的生活。

首次实现人类干细胞太空早期造血

人多能干细胞因其具有无限增殖潜能,以及可以分化为人体内几乎所有细胞类型的能力,是用于再生医学的极佳细胞来源。人多能干细胞太空实验是当前空间生命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也是中国空间站正在展开的太空实验。神舟十五号航天员协助科研团队开展为期6-15天的细胞在轨培养实验,其中就包括国际首次开展的人类多能干细胞在太空条件下的人胚胎干细胞体外造血分化研究。目前,中国空间站已经实现了人多能干细胞太空实验的第一个实验目标――首次实现了人类干细胞太空造血。

干细胞在太空培养呈现出更优于地面的3D培养方式,也维持更高水平的多能性基因表达。近年来,国外科学家也多次报道了利用空间飞行任务中开展的干细胞生长和组织再生方面研究,如针对航天员贫血的血液干细胞的研究。专家介绍,利用独特的空间微重力环境或许是解决干细胞维持未分化增殖、增强诱导分化效率和提高组织三维构建水平的一种新途径,这为未来利用干细胞再生来服务于人类健康可以提供更多有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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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展在太空、快递要开箱、教学宣传忙……

航天员的业务范围竟然这么广?

神十五乘组在轨六个月期间,除了完成出舱任务、进行科学实验,生活也可谓是精彩纷呈。每周单休的航天员,春节、劳动节等假期也坚守空间站,写书法、办展览、锻炼、做饭、维修、健身......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

办展在太空

春节期间,一场特殊的摄影作品展首次在中国人的“太空家园”举办,神舟十五号航天员对展出的“全球拍天宫”摄影作品进行了重点介绍。

2022年11月29日,这些作品随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搭载进入中国空间站。神十五乘组介绍说,展出的“全球拍天宫”摄影作品,每一张都是摄影师在地球上抓拍到的中国空间站过境时的经典瞬间,角度独特,构思巧妙。

天文馆,一个号称收藏日月星辰的地方,更有无数孩子从这里开启天文探索之旅。北京天文馆原馆长朱进一直致力于推广天文科普,还是一名资深天文摄影爱好者。“无论在哪,只要天晴,几乎所有天宫空间站的可见过境我都会拍摄”,朱进说。

这张照片记录了中国空间站飞跃国际体育场“鸟巢”上空。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与活力。在天宫,健身也是航天员们每日必须完成的任务。一系列太空锻炼“名场面”,你是否仍印象深刻?

这张照片来自一位锡林浩特市的网友。他常常在草原眺望璀璨的星空,用当地地标性建筑马头琴雕塑为前景,定格下这个经典同框,愿用优美的马头琴声传递最衷心的祝福。

人们从地球拍摄中国空间站的同时,神十五乘组也记录下了空间站视角的地球家园。三位航天员在繁忙工作之余,透过舷窗拍摄窗外美景,表达自己的思乡之情。

摄影作品展之外,2023年1月21日,第二届“天宫画展”也在中国空间站正式开展。在除夕万家团圆之际,太空出差的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从中国空间站给全国青少年送来一份特别的“新年礼物”。

2022年8月,神十四乘组在中国空间站发布“征集令”,面向全社会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光伏征集“天宫画展”作品,活动共收到5至18岁青少年的3000多幅绘画作品,最终40幅优秀作品由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搭载进入中国空间站。

以下是部分展出作品?

书法贺新年

在距地球400公里之外的中国空间站,神十五乘组在太空庆祝新年。三位航天员与大家一起观看春晚,并向全国人民送来新春祝福,天地共迎新春。神十五乘组都是书法爱好者,张陆书写上联“建强国激流勇进”,邓清明书写下联“筑天宫奋楫扬帆”,航天员费俊龙书写横批“盛世中华”。

航天员张陆表示,从舷窗外看到了祖国的万家灯火,这是一份喜悦祥和,是一份稳稳的幸福。

快递要开箱

神十五乘组在轨期间,天舟六号货运飞船入轨后顺利完成状态设置,于北京时间2023年5月11日5时16分,成功对接于空间站天和核心舱后向端口。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在12日上午8点多,打开天舟六号舱门来“拆快递”。

此次天舟六号搭载的货物主要包括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推进剂等,其中新鲜水果的重量约70公斤,能保障神舟十五号和神舟十六号航天员乘组共同享用。此外,煎牛排也加入了神十五豪华午餐,神十五乘组实现在天上吃牛排。

航天员的在轨食品非常丰富,有饺子、面条、炒饭等主食,麻辣海带丝、松仁玉米等各种炒菜,鸡蛋、罐头,还有一些蔬菜汤、饮料、茶饮等。在轨有微波加热装置、热风加热装置,冰箱等各种厨房设备,航天员还能自己制作酸奶。

维修有绝活

空间站是航天员的太空之家,想要让这个“家”保持长期如新,就需要定期维护维修。前段时间,神十五乘组还化身“太空维修工”,对他们的健身设备“太空跑台”进行了维护,技能满满。

中国空间站为满足长寿命要求,会以定期维护、定期维修、适时维修的原则,根据空间站内的各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预防性维修维护。这也是保证航天员在轨安全、空间站正常可靠运行、优化空间站设计、降低运营费用和延长空间站寿命的一种有效手段。

航天员需要使用残渣收集器,清理太空跑台;还要使用数字万用表对太空跑台进行测量,帮助地面科研人员充分了解中国空间站内的产品状态。为帮助航天员们成为合格的“太空维修工”,地面科研人员对航天员们开展了系统且缜密的训练。严格训练加天地协同,有效保障了航天员在轨维修的有效性。

在天宫TV中,指令长费俊龙还演示了如何使用更长续航、更强吸力的新太空吸尘器。神十五乘组的在轨生活,可谓是精彩满满。

健身不可少

在轨锻炼也是三名航天员持续开展的工作,为了让航天员们保持良好状态,空间站里的“健身设备”可不少。

除了太空跑台、太空自行车,这类“元老级”锻炼装置以外,借助梦天实验舱的抗阻锻炼装置,航天员还可以进行划船、深蹲、硬拉等基本体能锻炼动作,有效应对长期航天飞行中失重性肌肉萎缩和骨丢失的问题。

有趣的是,航天员在常规锻炼时要换上运动鞋,在使用太空自行车时需要换上太空自行车锁鞋,将鞋底和自行车踏板固定在一起,在工作时又要换上企鹅服鞋。此外,还有陆用鞋、保暖靴、保护靴、独特“九天揽月”篆书设计的舱内用鞋......航天员的鞋柜到底还有多少鞋?

教学宣传忙

为持续推动载人航天工程面向全社会开展太空科普教育,尤其是向青少年群体传播载人航天知识和文化,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推出《天宫课堂》线上课程系列。第一节课“载荷出舱任务”中,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与地面专家共同出镜,详细解读载荷出舱的流程及所蕴含的专业知识。

4月20日,神十五乘组还与多国青少年进行了天地问答。“天宫对话――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青少年问答活动”举行,来自多国的青少年代表向航天员提问,开展了一场有趣的“天地问答”。这次活动在北京设置主会场,在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10个国家开设海外分会场,埃及、缅甸、沙特阿拉伯等14个国家开设线上课堂。

4月24日是第八个中国航天日,也是中国空间站全面建成后迎来的第一个中国航天日。上午10时,中国空间站首次慢直播《天宫之镜》上线。在航天员张陆的家乡常德,汉寿县第一中学的孩子们,通过直播视频隔空体验了一把太空生活,直呼“过瘾”!在轨工作近5个月的神十五乘组,隔空送“大礼”,在400公里外的太空带大家探访天宫,解锁欣赏美丽地球的新视角。

木星巧路过

去年12月,一位摄影师拍下了神十五掠过木星的瞬间,记录下了神十五与木星同框的难得画面。神十五乘组作为地球代表,在太空和木星擦肩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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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员“带货”回家之路,

天地要进行哪些协同工作?

北京时间2023年5月30日18时22分,翘盼已久的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顺利打开“家门”,欢迎远道而来的神舟十六号航天员乘组入驻“天宫”。神十五航天员费俊龙在见到神十六乘组时说:“盼望盼望,等待等待,期待期待”。随后,两个航天员乘组拍下“全家福”,共同向牵挂他们的全国人民报平安。

后续,两个航天员乘组在空间站进行在轨轮换。6名航天员共同在空间站工作生活了约5天时间,完成了各项既定工作。6月2日,神十五、神十六航天员乘组进行交接仪式,六位航天员各自在状态交接单上确认签字。6月3日,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与空间站组合体成功分离。

中国航天员科研训练中心研究员航天员系统总设计师黄伟芬表示,神十五乘组不仅获取了大量宝贵的实验数据,还为后续的载人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神十五乘组的舱内数据为未来航天员的各类的作业设计和舱内各类设备改进,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地面对空间站组合体长期运行维护管理、物资管理、站务管理各类的设备的维护维修等也收获了经验,为未来再进行载人飞行奠定了基础。出舱活动的程序设计、协同模式、协同程序、各类的预案、乘组(出舱)活动的手册等基本上可以固化。

神十五将携生物样品冷包返回

值得注意的是,神十五乘组此次返回地球,将同时带回乘组在轨期间完成的一些实验项目所回收的材料,供科学家进行进一步研究。空间站进入应用与发展阶段,将有更多的实验材料随神舟飞船返回地面。

神舟飞船除了运送航天员以外,还是天地之间的“带货”工具。货运飞船只能“带货”上去,却不能“带货”回来,而神舟飞船可以实现天地往返,但是由于神舟飞船最后只有返回舱能够返回地球,“带货”能力有限,研制团队计划后续优化飞船的功能性,拓展飞船的“带货能力”。

此次神舟十五号乘组返回将带回多个生物样品冷包。这些冷包分大小两种规格,根据样品的需求可以保存为44℃和-20℃,就好像冰箱的冷冻和冷藏一样。更为先进的是,它采用了特殊的工艺和材料,整体做得非常紧凑,结构很小巧。这样的结构可以确保它在火箭发射和飞行器返回的时候,抵抗强大的冲击力和震动,从而确保整个生物样品完好无损。

图示:神十五航天员在撤离前进行物品设备的最后整理

下行的实验样品主要是一些细胞实验单元,以及神十四乘组遗留的一些再生稻植株,是生长期的拟南芥植株;还有一个线虫芯片,一种比较小的生物细胞单元。在做完实验以后,航天员把整个芯片模块放在冷包中,整个模块进行下行。目前中国载人飞船具备上行300公斤、下行50公斤的能力,还有潜力待激发。

多重保障下航天员安全返航

航天员正式从空间站返回地球时,需要经分离、穿越大气层、着陆这几个过程。飞船返回舱进入大气层后,会进入“黑障”区,中间挑战重重,不能出一点差错。为了保障航天员顺利回家,天地已做了重重部署。

穿越黑障区

神十五乘组返回地球的过程中,当飞船返回舱进入大气层后,会进入“黑障”区,此时由于高温摩擦,整个返回舱的表面会形成一个等离子体,这段时间会和地面失去联系。西安卫星测控中心所属某活动测控分队,连续多天来都在马不停蹄地跟踪测控,确保神十五航天员返回途中安全穿越“黑障”。

他们的工作是,在飞船进入黑障,地面丢失返回舱的信号,他们需要通过天线数引、重捕等手段尽快建立飞船与地面的天地双向话音通道,确保飞船安全着陆。在平时他们通过反复训练重捕目标的操作流程,做到更快、更准、更稳。

这支代号“黄河”的活动测控分队,常年驻扎在距离东风着陆场1600多公里的新疆和田,本次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返回,他们作为返回测控任务中的关键节点,负责对返回舱进行跟踪测量及应急遥控发令工作。

早在1999年,这支“车轮上的队伍”就因神舟一号任务与载人航天工程结下不解之缘,从此,他们成为了保障神舟飞船安全返回的关键


每日一普法丨一起来学习《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条例,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登录,河北固体废物管理平台

6月1日至14日,“河北生态环境发布”微信公众号开设专题普法栏目,普及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今天,一起来学习《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5年3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等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全面绿色发展。

鼓励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再制造产业发展模式,提升再制造产业规模,实现再生资源高效增值利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促进固体废物处置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统计数据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实施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生态环境督察。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举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二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鼓励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场所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

第二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进行鉴别,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并采取工程绿化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安装定位装置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全面综合利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管理,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并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台账对污泥处理量、出入库时间、流向、用途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泥处理单位在污泥浓缩、消化等减量化、稳定化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条件,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污泥。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制造体系,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拆解企业合作,推进智能化、精细化拆解,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元件的回收再制造。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从事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数据化信息管理,按要求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拆解、利用、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四十六条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登记等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执法机关对需要处理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高等学校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网。

第五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无法稳定贮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第五十三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以及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要求、收运时间、收运频次、收运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转移联单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应当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第五十五条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危险废物风险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

鼓励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承接转移到本省的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第五十六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暂存设施、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五十九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场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重点管控,采取就地消毒、分类收集等应急措施,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市场化体系建设,挖掘固体废物环境治理产业市场潜力,培育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

鼓励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六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四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六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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