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是公务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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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责任股室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
机构信息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网址、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办公室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7403398 |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机构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 | ||||||||||||||||||||||||||||||||||||||||||||||||||||||||
内设机构 | 股室名称、职责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全县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的地方性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 | 纸质公文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 □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7403398 |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县政府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财政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制定或财政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会计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7403038 |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处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的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拒绝委托人不合理行为出具报告行为的处罚;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府采购管理股、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8871227 028-38871405 |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8871227 |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8871227 028-38871405 |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政府采购管理股、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8871227 028-38871405 |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权力名称、权力类型、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会计股、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 | 编制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7403038 028-38871227 |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 行政处罚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 | 职权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81号) | 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电视 □广播□报刊 □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 □预公开 ■全文发布 □脱密(脱敏)公开 □政策解读 □现场宣讲 □其他 | 社会 | 028-38871227 | |||||||||||||||||||||||||||||||||||||||||||||||
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职权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其他 | 财政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股、政府采购管理股 | 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属性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机构信息 | 机构概况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三定方案 |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微视□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广播 □报刊□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 □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0【【手机】】监督举报电话:12315 |
机构职能 |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标准工作照(近期1寸彩色浅底免冠照片)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
下属单位概况 | 下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办公电话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市场监督管理涉及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合同、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标准、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移动客户端 □微视□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广播 □报刊□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图书馆 □档案馆□其他 |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 □预公开■全文发布□脱密(脱敏)公开□政策解读□现场宣讲□其他 | 社会 | 咨询电话:0【【手机】】监督举报电话:12315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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