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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300765):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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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诺威估值,新诺威招股说明书,新诺威 财务舞弊,新诺威分拆上市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22:01:24 中财网
原标题:新诺威: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审计报告 索引 页码 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表 ― 合并资产负债表 1-2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3-4 ― 合并利润表 5 ― 母公司利润表 6 ― 合并现金流量表 7 ―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8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9-10 ― 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1-12 ― 财务报表附注 13-92
1. 收入的确认 
关键审计事项审计中的应对
如财务报表附注 四、26及附注六、34 所示,新诺威公司 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26.26亿元,营业 收入是新诺威公司的 关键业绩指标,其核 算的准确性以及是否 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 间存在错报风险,因 此我们将营业收入确 认事项作为本年度关 键审计事项。我们针对收入确认的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 括: (1)了解、评估并测试自客户订单审批至销售交易入账的收 入流程以及管理层的关键内部控制; (2)审阅销售合同并检查业务单据,评价收入确认政策的恰 当性; (3)对销售收入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判断收入波动的合理 性; (4)检查销售相关业务合同、发货单据、客户签收单据、提 单,以评价收入的真实性; (5)向主要客户函证,包括应收余额及本期销售金额; (6)结合产成品监盘结果以及截止测试程序,检查收入是否 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四、其他信息 新诺威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新诺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新诺威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新诺威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新诺威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新诺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5)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 就新诺威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附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六、12,195,684,427.951,244,407,449.36
交易性金融资产六、2-413,594,150.88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六、3121,302,676.1895,883,298.53
应收账款六、4481,379,233.73326,807,311.55
应收款项融资六、5114,069,374.0886,244,867.78
预付款项六、619,577,279.6317,711,218.93
其他应收款六、71,561,536.161,372,808.38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存货六、8238,125,791.53262,003,480.59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六、918,892,678.0639,210,041.39
流动资产合计 3,190,592,997.322,487,234,627.39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六、10253,488,895.12243,185,931.3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六、11984,018,362.29630,627,580.72
在建工程六、1270,735,076.79294,970,794.80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六、13-823,153.61
无形资产六、1450,418,998.8552,809,464.88
开发支出   
商誉六、15  
长期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六、1618,878,244.5812,498,505.53
其他非流动资产六、1715,902,937.4319,058,892.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393,442,515.061,253,974,322.97
资产总计 4,584,035,512.383,741,208,950.36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22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附注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六、1820,000,000.00 
应付账款六、19158,749,762.06129,165,994.25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六、2068,259,661.1930,366,227.1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代理买卖证券款  

2022年新纶新材中报 新纶新材总股本

2022年新生儿出生人口数量,2022年新上映的电影,2022年新课程标准,2022年新高考一卷数学
时间:2023年03月15日 19:33:32 中财网
原标题:新纶新材:公司章程(2023年3月)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年6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5 第一节 董 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32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一节 总裁及副总裁 ............................................................................................. 37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39 第七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8 第一节 通知.......................................................................................................... 48 第二节 公告.......................................................................................................... 4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1 第十二章 附 则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于2007年6月 15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QQ微信】】【【QQ微信】】。 第四条 公司于 2009年 12月 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万股,并于 2010年 1月 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Xinlun New Materials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 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 5层 邮政编码:5180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221.4592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高级助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提供优质的品牌产品和服务,净化世界各地生产者的工作环境,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和价值,促进员工、股东和社会的共同繁荣。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技术开发、销售、售后服务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洁净技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含限制项目);净化工程设计及安装,纯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咨询;工程项目的咨询、管理;机电装饰、中央空调、弱电自控、压力容器工程及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及咨询;实验室设备、家具及通风系统安装;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具体由分支机构经营);销售无纺布制品、日化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劳保及防护用品。,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超净清洗;纯水工程设备的生产;防尘、防静电服装及鞋的生产;新型材料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光学胶带、高净化胶带、高净化保护膜、散热膜的制造;显示行业、锂电池行业用功能性薄膜材料及其衍生产品,高分子、高性能复合材料、光学薄膜、功能性薄膜、碳类材料技术及其制品的研发与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则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侯毅、张原、刘晓渔、张强、庄裕红,该等发起人于2007年以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时其各自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
侯毅2950万股59%
张原550万股11%
刘晓渔500万股10%
张强500万股10%
庄裕红500万股10%
合计5000万股100%
上述各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深圳市新纶科技有限公司的权益折股取得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52,214,592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在收回其所得收益时,还应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将 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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