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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广州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全省除潮州、云浮外的各地级市。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汕头、江门、茂名、肇庆、湛江、梅州、汕尾、河源、清远、韶关、揭阳、阳江。

河北:综合阶段考试考区设在石家庄市。专业阶段考试共设5个考区,即: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邯郸市。

江苏: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设区市。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综合阶段考试江苏考区地点安排在南京市。

浙江:专业阶段考试设立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共11个考区,考生可在报名时自主选择。综合阶段考试在杭州市举行。

安徽: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合肥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全省16个地级市。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

北京:北京考区会计科目考试时间的特殊安排;考虑到北京考区参加会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较多,考点和机位可能出现紧张,请各位考生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将准考证打印好,并以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参加考试。

上海:上海考区会计科目考试时间的特殊安排;考虑到上海考区参加会计科目考试的考生较多,考点和机位可能出现紧张,请各位考生在考前规定时间内将准考证打印好,并以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参加考试。

重庆: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和专业阶段考试地点以准考证发布为准。

天津:综合阶段、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均安排在天津市内。

湖南: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长沙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全省14个市州注协设立的考区: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永州、郴州、常德、益阳、娄底、张家界、湘西、怀化。

湖北: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武汉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武汉、黄石、黄冈、咸宁、十堰、襄阳、荆门、荆州、宜昌、恩施,共十个考区。

广西: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南宁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广西所设立的各考区。南宁考区、柳州考区、桂林考区、梧州考区、北海考区。

江西: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南昌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全省所设的8个设区市考区(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上饶市、宜春市、抚州市、吉安市、赣州市)。

山西: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太原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忻州、吕梁、晋中、临汾和运城。

辽宁: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沈阳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和锦州市。

吉林:全省二个考区:长春、吉林

黑龙江: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哈尔滨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和大庆市,考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考试城市(即报名城市)。

福建: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州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建省各设区市。

山东: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济南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各报名考区: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潍坊、济宁、临沂、泰安、聊城、菏泽、德州、滨州、东营、威海、日照。

河南: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郑州市。专业阶段考试河南省共设十五个考区:郑州、安阳、新乡、焦作、驻马店、鹤壁、信阳、洛阳、开封、许昌、平顶山、南阳、商丘、周口、济源。请考生根据情况选择报考考区。

海南:海南省专业阶段、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均安排在海口市,具体地址在准考证上注明。

四川: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成都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省直考区(成都市内)和省内16个市(州)考区。

贵州: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贵阳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贵阳市、安顺市、遵义市、毕节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铜仁市8个考区。

云南: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昆明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昆明、昭通、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德宏等八个考区。

陕西: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省级(西安)考区。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全省设立的十个考区: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榆林、延安、铜川、汉中、安康、商洛。

甘肃: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考区设置为:兰州、天水、白银、金昌、酒泉、庆阳,其余市州不设考区。请考生自主选择考区参加考试。

甘肃省201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兰州市。

青海:以考生打印准考证确定的考试地点为准。

内蒙古: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呼和浩特市。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等七个考区。

西藏:考试地点安排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宁夏:综合阶段、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均安排在宁夏银川市。

新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区均设在乌鲁木齐市,其他地、州、市均不设考区。

注册会计师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的大型考试,在各个省份都设有相应的考点,可以登录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注册会计师考试并有对考生的具体考试地点有强制性要求,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如果考生居住在户口所在地,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考试。如果考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可以在当地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就地考试。

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知识点试题归纳,祝你轻松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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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禁考条件 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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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考试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的,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应当及时向中注协和省级注协报告。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应考人员有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由中注协给予取消其当年所参加的全部考试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的;    (四)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在答题卡、答题卷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八)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参与有组织舞弊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评卷专家组认定,应考人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一)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第十二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伪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