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44条第2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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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发(作者:青年年龄范围)
《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
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
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
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
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
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
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
主页,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
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
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
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
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
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
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
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注: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
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
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
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
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
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
车分别核发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
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
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
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
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
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
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
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在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
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
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三日内,在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
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
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
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
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
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书上签注转入信息,
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应当提交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
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
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
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
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
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
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
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
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书、行驶证和相关变
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
之日起一日内,在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
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
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
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
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
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书上签注转移事项,
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
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
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
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
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
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书、号牌或者
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
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书、号牌
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书。
第四节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
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
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
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
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
申请表,提交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
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
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
解除抵押登记。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
车时,应当填写申
五起通报
近日,记者从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22年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具体通报如下:
一、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默升服饰有限公司制售侵权服饰案
2022年1月20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默升服饰有限公司制售侵权服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4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举报,依法对位于金安区三十铺镇金利国际城47栋楼下的六安市默升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展厅销售区、生产车间和仓库存放有大量标识某品牌的成人卫衣、拉链衫、短裤、帽子和儿童T恤、短裤等多款式服饰以及大量标识某品牌的水洗唛、挂牌、挂绳、胸标等配件及包装袋。经查,当事人未经该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大量生产储存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服装产品,且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服饰及配件均为侵权物品,涉案服饰共3025件、包装袋1500只、配件2万余个,涉案金额36.7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且涉案货值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立案侦查。
本案中六安市默升服饰有限公司大量生产储存销售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服装产品,严重损害了权力人及其商标的商业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系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栾某周非法经营HPV9价疫苗案
2022年2月16日,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栾某周非法经营HPV9价疫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2月 1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栾某周设在六安市某小区内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各类药械产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栾某周以3000元/套-5000元/套不等的价格从上家处购进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HPV9价疫苗,再以6000元/套-8000元/套的价格销往下家处进行获利,涉案疫苗货值金额1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案金额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追究栾某周刑事责任。
该案存在境外勾连紧、线上联系密、职业掩饰深、安全隐患大等特点,六安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行刑衔接、政企协作、部门协调等措施手段,迅速取得案件突破,并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一举捣毁全链条5级分销网络,办成涉案金额4000多万元的大案。
三、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案
2022年2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州名匠装饰设计工程合肥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月14日,根据《关于转发省局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万达华府”、“浙东商贸城”等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13127条,涉及到消费者的姓名、所在小区及楼栋号门牌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且在上述信息中标注有通话信息“加微信、没交房、不考虑”等字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查获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来源及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证明等材料,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公司收集到的所有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使用权授权证明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六安市公安局处理。
该案件的办理,惩处了市场上存在的部分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推送营销信息、电话销售等不良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肃清不良行为产生的影响,规范了商家的行为,更好地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四、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叶集区叶兴冷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案
2022年3月23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叶集区叶兴冷库销售未经检验的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5.016万元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将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叶某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移交至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11月24日,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到六安市叶集区叶兴冷库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有销售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4407型号牛副冷冻肉制品的行为,累计货值金额1020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2001年3月15日,我国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海关总署就已发布相关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中也明确表示,我国禁止从印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当事人销售的4407型号牛副冷冻肉制品为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冷冻肉制品,且未经过检验检验。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进口未经检疫检验的动物及产品,既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同时也会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的查办,有利于教育食品经营者认识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制品的严重违法后果,全面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义销售仿制07式军服案
2022年4月28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义销售仿制07式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4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人民武装部和区公安分局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依法对孙某义经营的劳保用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类似军服的服装在售。经查,孙某义销售的服装是从其他关门倒闭的劳保用品商店转让购得,无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查获的涉案服装货值金额共计230元,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六安军分区军需主管部门来函鉴定,涉案服装为仿制07式军服。孙某义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义作出行政处罚。
军服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国家军队的素质及军人伟大不可侵犯的权利,具有明显而又强烈的国家情怀和政治影响力。该案的成功办理,为严厉打击利用军服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军服的专属性和严肃性,以及营造拥军爱国和崇尚荣誉的社会氛围、不断深化社会治理和促进安全稳定作出了一定贡献。
六、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保健品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5月25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金寨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金寨县郑才保电子产品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9月起开始从事“项美美体减肥仪”的营销活动,通过PPT演示、播放视频资料、讲座以及微信群宣传等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宣传“项美美体减肥仪”具有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妇科、肾脏、腰椎病、不孕不育等疾病的作用,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以每台1.59万元的价格已售出19台,虚假宣传违法经营额为30.2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围绕女性医美和老人养生保健的虚假宣传逐渐增多,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现场揭开所谓“神器”面纱,严厉打击了保健品虚假宣传的行为,有力维护了保健品市场的秩序。
七、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含“西地那非”等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6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露水堂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含“西地那非”等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六安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单,举报人反映当事人注册的“滋补强身养生店”店铺存在超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药品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2022年3月29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9日以每颗1.25元的价格购进400颗无标签的大蜜丸,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多多网站注册“滋补强身养生店”后在网上销售。执法人员随后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被检样品检出西地那非1.00×104 mg/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且主要向老年群体销售。“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健康。
八、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0月24日,六安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裕安区北垦人食品百货店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30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六安市打击整治养老*专项办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时虚假其功效。经查,2022年3月4日当事人利用PPT课件向老年人宣传并推销保健食品“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虚假宣传其具有“一补,补肾益肺养心。提高免疫力。二降,降血糖、降血压(双向调节)。三通,心通、脑通、血管通。四抗,抗肿瘤、抗病毒、抗缺氧、抗疲劳”功效,欺骗老年人。调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月13日开始销售“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共销售149盒,经营额7.39万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保健食品时,未查验其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销售“臻久?蝙蝠蛾拟青霉红景天胶囊”,虚假宣传其功效,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的特点,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对老年人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本案的办理依法严惩了养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九、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巨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1月1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巨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根据省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经营的“巨铭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抑菌膏的商品链接,发布了含有涉嫌虚假内容的违法广告。
经查,2020年10月14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巨铭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了含有虚假、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互联网能够不受空间限制来进行信息传递,具有自由性、实时性、共享性、开放性等特征,信息传播极为迅速、广泛,不法分子利用已注册的店铺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如果不及时予以制止,就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本案中当事人正是通过天猫平台注册的网店,发布商品链接进行广告宣传,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却宣传具有可以治疗疾病的功效。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受到广告内容的影响,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间。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不法商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不让互联网成为法外之地。
十、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2月29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好车优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广告牌突出使用了“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标识的4块户外广告牌,用于招商及宣传。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当事人与客户签订了9份含“六安阿里二手车市场”等文字内容的《商铺经营租赁合同书》。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第17025856号“阿里汽车”和第28513213号“
”商标权利人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的许可,擅自在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了“
”“阿里汽车”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为推广二手车租赁市场的招商和商业服务,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间,未经“阿里汽车”“
”阿里2手车六安智慧城”标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此类侵权行为不同于以往单纯“卖假货”的商品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往往披着“某品牌”的外衣,从事着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服务,仿真度高,欺骗性强,让消费者真假难辨。该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对服务商标的侵犯等行为,保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