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雷锋好榜样书签手工制作小学 雷锋精神书签制作过程四年级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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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阿里巴巴天天正能量联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为钱玉田老人颁发了正能量特别奖及10000元正能量奖金。一万元奖金,加上自己添的两千余元,钱老毫不犹豫地把这些全部买成书。“一共有3600本书,2022年我全都又捐了出去。”
钱老之前给自己设立过一个“小目标”――一年捐一千至一千五本书。但现在他觉得这个“小目标”还有突破的空间,“一年捐两千本书,问题不大!”钱老语气很坚定。
2020年底,多家媒体报道后,钱老的“名声”也越来越大了。但在“走红”后,“淘书爷爷”仍然保持着初心,低调地继续着自己的公益事业。2022年一个偶然机会,钱老默默资助了济南市章丘区曹范镇的一个小学生,时间持续了一年。“一个月资助200元钱,让儿子或者朋友帮我把钱打过去。一开始资助时,给小女孩送去了水杯、肥皂等生活用品以及书、书包等学习用品。”
制作雷锋画卷、雷锋书签
寒来暑往、雨雪风霜,钱老淘书、捐书的脚步从没有停歇。今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60周年,对于“淘书爷爷”来说,也有别样的意义。
“自进入部队就开始在学雷锋,在雷锋精神的影响下我一直坚持淘书、捐书。”遇到困难的时候,他经常会想,“如果雷锋在的话,他会怎么做呢?”
“雷锋精神内涵很多,包括锐意进取、干一行爱一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 。它是永恒的,永不过时的。”谈到雷锋精神,钱老打开了话匣子。在钱老家里,茶几上的《雷锋》杂志很显眼,“每年我都定,必须要看,就是一本的价格有点贵。”钱老补充,即使杂志贵,但还是必须要订。因为经常翻看,杂志上也早已有了深深的褶皱痕迹。文章中的有关雷锋每行字每句话,钱老也都细细品读,静静回味。
一册十米长的雷锋长卷徐徐展开,里面贴满了雷锋的画册和文章。完成这一长卷,钱老花了一周。“这些有关雷锋的画册和文章也都是我淘书时淘回来的。”不仅如此,他还自己花钱打印了一千多张雷锋书签。“坐公交车时,如果有人给让座位的话,我就给他们一张!”书签分为两种,一种书签的封面上写着“雷锋精神代代传”,另外一种的封面上写着“致敬感谢你,传承雷锋精神――泉城历下一代退伍老兵”。
钱老无私奉献的捐书行为深深地感染了每一个人,不少小学生把他视为榜样。2021年之后,一年大约有四五批的小学生来到钱老所在的社区,在社区的活动室,听他讲雷锋的故事。钱老也热情地赠予小学生们一些书本与文具,将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等精神融入每一位学生心中,让他们更深入地了解雷锋精神。 “我日后还将继续淘书、捐书,如果有机会的话,我还想资助需要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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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没有产权只有协议书能买吗 车库出售协议范文
车库没房本签个协议生效吗,没有产权的车库能买吗和开发商签协议,购买的车库没有不动产证只签了购买合同,没有产权的车库合同怎么写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当下,合同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签订了合同就有了法律保护,您知道合同都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吗?小编花时间专门编辑了车库买卖协议书,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一、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位于 市 区 号 车库。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车库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二、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该车库原始收据及相关材料(如该车库上一次买卖协议)齐全、真实有效。确保该车库无任何其他权属争议(含:如属共有财产,则甲方已经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产权纠纷、经济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车库交接前存在的他权属争议、产权及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乙方确认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付清甲方该车库转让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由甲方出具收条。
四、甲方确认于乙方支付该车库转让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后,将关于该车库的原始收据原件及相关材料(如该车库上一次买卖协议)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条。如今后乙方进行车库的产权变更办理,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如甲方违反协议,则守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付款项,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如乙方违反协议,守约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交付的该车库权属凭证原件,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
六、本协议双方确认签字后即日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车库卖方):
乙方(车库买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库位置:
车库编号:
建筑面积: 平 方米
总价: 元。
有关事项: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车库壹间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由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收据后交付车库所有权。
四、因车库未单独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五、乙方在购得车库后,乙方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买受人所购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_____第_____号单位。该车库套内面积约为_____平方米。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约定按套计算该车位(库)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即人民币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元整。
四、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按有关规定,该车库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买受人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如地震、水灾等;
2、 遭遇非技术所能解决的问题,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3、 遭遇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4、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导致延期,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之三十日内告之买受人的;
五、出卖人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三十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百分之二的总价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车库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车库受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买卖车库位置: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颐欣苑小区物业楼14号车库(现编号为2号平台东侧南向5号车库)。
协议内容:
1.甲方自愿以人民币XXXX元的价格将颐欣苑小区内的车库壹个转让给乙方,并将原与青岛华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库购买协议交予乙方。
2.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所买卖的车库的使用权和归属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在乙方一次性支付车库的全款后为乙方出具收款证明并将原始车库购买协议一并交予乙方。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确认无误,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定时间:签定时间:
4
车库买卖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坐落于车库;
二、价格:车库售价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四、车库交付期限: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车库相关票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
六、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现由于开发商方问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尚未能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车库的产权手续,但甲方保证在可以办理房产手续后为该车库办理房产手续,该车库产权证书取得后甲方协助乙方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本车库所有权转移,过户所发生所有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特别约定乙方保证在甲方未从开发商处退回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之前不得对车库进行装修,如因为乙方装修导致甲方该装修保证金不能退回,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赔偿。
八、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 幢_____ 号车库卖给乙方所有;甲方出卖车库的同时将车库的有关收据等手续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 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时,乙方已付甲方1.5万元整(人民币)为预付款;余款8.5万元整(人民币)于该车库有关手续交付乙方后付清;
三、 甲方须保证上述车库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库不能办理产权更名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赔偿损失,支付相当于购款20%的违约金。
四、 上述车库的相关权利义务自交付后均归乙方享有,乙方对上述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
五、 甲方须保证上述车库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乙方办理车库更名手续,若上述车库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须返还购款,并支付相当于购款2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
乙方:
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就车库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作为所有权归属的凭证。
一、双方买卖的车库位于 ,面积 平方米,卖方获得时间 ,所有权证明资料名称 ,资料编码 。
二、车库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买方交付卖方;车库及车库钥匙由卖方交付买方。
三、卖方应保证对出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有权处置该车库,卖方及第三人没有在该车库上设定抵押,法院等机关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存在上述情形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对买方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四、合同生效后,车库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买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租赁权和转让权,使用、租赁、转让的时间、价格与卖方无关,但在同等条件下,卖方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目前,潍坊市房管部门不对车库确权登记;若潍坊市房管部门能够对车库买卖进行登记时,卖方应当配合买方(或者第三方)办理车库过户登记手续。
六、为使服务于本小区的 物业管理公司知晓并对本买卖合同予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本合同上盖章并填写相应的物权转让登
记备案资料。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车库出卖人):xx省xxxx房地产公司
电话:
乙方(车库买受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通过公开拍卖竞得xx小区 幢 号车库,属 结构。
二、乙方按规定付清成交款 (大写: ),拍卖佣金 (大写: )。
三、甲方统一办理《产权证》,车库面积以产权部门登记为准,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暂按小区物管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车库物管费,即每平方建筑面积xx元。如遇调整物管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收取。
五、甲方对车库设施提供有偿维护、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车库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将车库以经营用途使用;
2、不准将车库出售、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给xx小区以外的住户或单位使用;
3、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应将停放的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库编号在物管公司做统一登记;
4、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楼前、楼后及其他公共场地;
5、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污染,不对小区住户产生不良影响;
6、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汽车说明
甲方出卖的是一辆全新轿车(颜色:),该车辆由甲方在 专营店售出。发动机编号为
号;车驾编号为 号。
第二条:车辆价款
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确认购买此款车的意向后,需交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元)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验收车辆后,须一次性付清购车价款。
第四条:车辆降价补偿
本合同订立后,在20xx年 月 日前,此款车在 专营店的售出价,如出现低于此次购车价人民币: 元时,甲方将现金补偿乙方全部降价差额。
第五条:质量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20xx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3.交车地点: 专营店。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公里。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车辆总价款数额千分之五违约金。
3.任何一方逾期违约达十五个工作日,又未书面告知对方达成谅解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赔偿。
4.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5.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6.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条:赠品与选装
车辆交付后,甲方随车赠送乙方的礼品质保,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包括:
⑴型号规格为: 全车防爆膜;价值 元。
⑵型号规格为: 底盘装甲;价值 元。
交车时,乙方向甲方购买一套 原厂倒车雷达,并由甲方负责安装调试。价款为人民 元整(¥ 元),须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若对本合同其他事项发生不同理解,按照有利与实现合同的原则解释;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它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出卖人):
盖章: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盖章:
国籍:
身份证号码:
邮编:
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二OO七年 月 日
(附件一)
车 辆 交 接 书
20xx年 2月 日,甲、乙双方在 专营店,对乙方购买的 车进行验收与交接,经双方确认:
1.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颜色为
轿车一辆。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20xx年1月8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 车架号: ),同意接受。
2.乙方已付清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 元整。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 (2)合格证□ (3)说明书□ (4)保修卡□ (5)海关证□
(6)商检证□ (7)其他: □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⑴发动机□ ⑵变速器□ ⑶转向盘□ ⑷仪表显示□
⑸制动□ ⑹灯光□ ⑺驻车制动器□ ⑻喇叭□
⑼内饰□ ⑽车漆□ ⑾车底表面□
5.里程表显示数: 公里内
6.其他交接事项: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ideng_f;”>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出售/购买旧机动车_________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证明:
(1)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证照号_________,最近一次通过年检的时间______年______月;单位代码_________。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现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码___________;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__________;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委托乙方出售旧机动车的车辆类型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登记时间,颜色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委托出售价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价格浮动率_____%,其他__
过山车般奇案:一审死缓,重审改判无罪,最高检抗诉,再判死缓(附判决书)
过山车案件,过山车谋杀案,过山车死亡事件,过山车伤亡事件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2020年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
2020年11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将案件移送第二检察厅审查。第二检察厅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全面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存在一定欠缺,辛龙拒不认罪,但原判认定辛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龙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成立,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根据承办人审查情况、参考专家意见,第二检察厅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一是赴案发地大连市与辽宁省和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认定问题,并赴该案原侦查机关与本案原侦查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情况。
二是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虽然该案案发于2015年3月,但案发现场、被害人张某艳生前住宅至今仍处于封存状态,承办人与该案原侦查人员一同进入案发现场进行复勘,提取现场遗留拖鞋等有关物证并委托鉴定,实地勘查了被害人的坠楼地点,模拟重走了辛龙供述的来去被害人家的路线。
三是对辛龙开展调查。承办人依法对辛龙进行询问调查,重点询问了其与被害人认识交往过程、案发当晚在被害人家的具体情况等,与以往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相比,在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的证据。
四是围绕焦点问题案发现场嫌疑足迹是谁留下开展大量工作。因案发后无法找到留下现场足迹的鞋,原审期间未进行鉴定比对,无法确定嫌疑足迹是谁留下,这也是法院认为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判决无罪的重要理由之一。为此,承办人专门走访了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听取意见,并将本案足迹有关材料送中国刑警学院足迹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原侦查机关让辛龙穿上与嫌疑足迹类似的拖鞋,提取辛龙足迹,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成专家组对嫌疑足迹进行会检,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所采辛龙足迹)为同一人所留”。
在上述调查工作基础上,第二检察厅提出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进行抗诉的意见,后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原判错误应予纠正,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于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申诉案件纠正一般多为被告人申诉的有罪案件纠正为无罪,此案系被告人故意杀人被判无罪后,被害人家属长期申诉,后申诉至最高检,最高检通过向最高法院抗诉纠正错判,将无罪纠正为有罪,追踪溯源将犯罪人又绳之以法,还被害人以司法公道。
本案原审无罪判决后,被告人辛龙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33.5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而被害人家属却未获得任何赔偿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都要由自己承担,随着再审改判,此境况也将得以纠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辛龙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辽0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被害人父亲,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诉讼代理人颜承星,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龙,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大连日新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复,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付君,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辽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辛龙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辽刑终408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撤销本院(2016)辽02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秋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龙及辩护人赵秀复、杨付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及诉讼代理人颜承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5日19时至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辛龙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4被害人张某2家中,因感情问题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发生撕扯,后二人在该室的卫生间内,因被害人张某2大声喊叫,辛龙用手捂及睡服堵嘴的方法,致张某2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2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情况等证据
1.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辛龙的皮带一条、手表一块、钥匙一把、手机一部、钱包一个、中国银行卡二张、邮政储蓄卡一张、人民币1453元、外币一张;依法扣押了张某3的钥匙一把。
领取物品证明证实,张某2红色皮包内的身份证、蓝色钱包、现金3305元、账本、记事本、钥匙已由张某2的弟弟张某3于2015年3月9日领取走;张某2颈部配戴的银色金属项链、双耳配戴的银色金属耳钉已由张某2的姐夫刘某1于2015年3月12日领取走。
3.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4.证人马某(系泉水美城盛景小区保安)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6时40分左右,我在小区东门站岗。一个捡破烂的老太太过来告诉我,53号楼楼下躺着一个人。我和另一个保安王某1一起往那儿走,我发现一个女的躺在53号楼2门洞北侧前的草坪上,好像是死了。我于是打电话报警了。
证人王某1(亦系小区保安)证言与以上证言一致,其还证实,当天6时20分多,我听一个捡破烂的老头说,2单元墙根方向躺着一个人,我和马某过去后,看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
5.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6点20分,我看见泉水A2区53号楼的2单元和3单元之间草地上,躺着一个人,身上穿着一套粉色的秋衣、秋裤。我打电话让我婆婆赵某报警。
(二)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感情问题存在矛盾等证据
1.证人辛某1(系辛龙妹妹)证言证实,我在大连日新家具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人和厂长都是辛龙。张某2和我们单位有业务往来,是辛龙的供应商。辛龙离婚了,我嫂子说他天天不回家,日子没法过,所以离了。
2.证人辛某2(系辛龙弟弟)证言证实,辛龙住在盛世闲庭小区,我母亲也住在那儿。张某2是给光明家具送胶的,和辛龙有业务上的往来。辛龙出事后我才知道,他离婚了,他和张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
证人辛某3(系辛龙儿子)、刘某(系辛龙前妻)证言亦能印证上述内容;刘某还证实,我和辛龙离婚后,我住在原来的家里,照顾我们的儿子和辛龙的母亲。
离婚证证实,辛龙与刘某于2014年7月25日离婚。
3.证人张某3(系张某2弟弟)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张某2在泉水A2区53号2-9-4买的房子,2010年入住。我姐没有结婚,有一个岁数挺大的男朋友。辛龙是华北路光明家具厂的经理,我姐原来在那个家具厂宿舍住。2015年2月11日回家时,我感觉我姐心情不是很愉快,总背着家里人打电话,通话时间挺长的,每次情绪都挺激动,还有骂人的语言。2月27日,她回大连了。杨某说年前,我姐莫名其妙就问,如果一个男的吐血应该是什么病,还说了一句为了一个人可以付出一切,他问我姐怎么回事,我姐说是开玩笑。
4.证人吴某(系光明日发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证言证实,辛龙是我们集团下属的日新家具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我们单位知道张某2死亡的事情后,我问辛龙是否知道具体情况。辛龙说和张某2认识好几年了,这个女的想和他结婚,但他本身有病还有家庭,没有和这个女的在一起。
5.证人毕某证言证实,我和张某2都是辛龙公司的供货商。张某2平时性格挺好,人挺善良,就是有时候脾气有点倔。2014年,张某2跟我说她喜欢一个40、50岁的男的,这个男的身体不好。后来辛龙跟我说,他和张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张某2性格比较直,他目前有病,想让我劝劝张某2和他分手。我劝过张某2几次,也给她介绍过几次对象,但都没成。之后辛龙给我打过几次电话,都是说他和张某2又吵架了,要来辛龙的厂子闹,让我帮忙把张某2带回去。2015年,我和张某2接触就少了,我总劝她,她也不怎么爱找我了。
6.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证实,通过提取、恢复(已删除)辛龙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2015年3月5日辛龙与张某2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的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Iphone5S手机一部,被依法予以扣押。
7.被告人辛龙的供述与辩解,我七八年前与张某2认识,2014年8、9月份,我们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我们关系一般,经常吵架。2015年3月2、3日,张某2让我正月十五(3月5日)去她家陪她过节,我没有同意。3月4日,张某2因为我不能陪她过节的事情和我吵了起来,她说要来单位找我,我担心对我造成不好的影响。2015年3月5日,张某2给我打了很多电话,我没接。她给我发短信,短信内容越来越激动,大概的意思就是说我是假离婚,正月十五根本不是陪我母亲过,而是回去陪我媳妇一家人过节,她要让全世界都知道我辛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并开始骂我。我也给她回了很多短信,一开始还跟她讲道理,之后我也开始骂她了。我后来接了一个张某2的电话,在电话里我们也是吵架。
(三)证明案发当晚辛龙到过被害人家中的证据
1.证人辛某1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19点到20点间,我和辛龙从金州往大连走,准备去我母亲那里过节。还没到华南沃尔玛桥下时,在道边的一个路口,辛龙说他有事,他下车走了。凌晨,辛龙让我去沃尔玛那儿接他,之后我们一起回到盛世闲庭。我的电话是137XXXXXXXX,辛龙的电话是136XXXXXXXX,当天晚上我俩大概通话四五次。最后一次通话是我去接辛龙的时候,问他到底在哪儿。
3月10日晚上,我听辛某2说张某2跳楼了。因为辛龙被公安机关带走,我怕他有事,所以我第一次做笔录时说了假话,谎称案发当晚我和辛龙在一起。
2.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我和辛龙说好去给我父亲送灯,可是他说工厂有应酬,不能送我。3月6日凌晨,辛龙和辛某1一起回到盛世闲庭的家里,早上他就走了。
3.辛龙、辛某1的通话记录数据证实,2015年3月5日18:08:30至19:38:32,辛龙的手机(136XXXXXXXX)与张某2的手机(135XXXXXXXX)的通话情况;证实2015年3月5日23:57:51至2015年3月6日05:06:42,辛某1的手机(137XXXXXXXX)与辛龙的手机(136XXXXXXXX)的通话情况;证实辛某1的手机信号基站定位情况(从大连开发区进入市内,后又从市内返回);证实辛龙的手机信号基站定位情况(2015年3月5日19:38:32,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A2区,次日04:46:12,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定位亦于此;期间,辛龙手机信号基站先后定位于甘井子区美域盛景、甘井子交通队南)。
电子围栏查询数据证实,辛龙、辛某1的手机于2015年3月6日05:27分均通过华北路与千山路交叉路口电子围栏。
4.辛某1车辆卡口轨迹记录证实,辛某1驾驶×××车辆经过卡口情况:2015年3月5日16:07:14经过杨屯由南向北卡口;当日19:02:16经过振兴路张耿桥由东向西卡口;当日23:35:39再次经过振兴路张耿桥由东向西卡口;当日23:47:55经过华北路进城卡口;2015年3月6日06:50:31经过东北路交华北路由西向东卡口;当日06:52:17经过后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卡口。
5.被告人辛龙供述与辩解,案发晚上6、7点钟,张某2给我发了一条短信,大概的意思就是"你要让我一个人过节吗"。这句话触动了我,我觉得晚上应该去陪陪她。晚上7、8点钟,我妹妹把我送到泉水派出所附近一个丁字路口,我步行到张某2家。我给张某2打电话,让她开门。我进屋后,张某2坐在餐厅的椅子上,餐桌上有菜、红酒,感觉她好像是喝酒了。张某2开始埋怨我、骂我,我也骂她几句。张某2先后两次打开煤气,我俩发生争吵及撕扯。我还听到火的声音,我看到张某2站在厨房门口拦着我,灶台位置火着得挺大,我接了一盆水把火浇灭。然后我又把张某2往屋里拽,之后我回到客厅沙发上坐着。
我在沙发上坐着期间,张某2前前后后去了好几次卫生间。有一次张某2到卫生间躺在地上,我强拉硬拽想把她往卧室整。但是张某2不断挣脱而且喊叫,我用手及张某2身上穿的睡衣捂张某2的嘴,捂了能有两三次,张某2的头左右摇摆想挣脱。我捂了一会,张某2就不喊了。这时张某2基本上不怎么说话了,偶尔还嘟囔两句。我坐在沙发上,大概3月6日凌晨3、4点左右我把门关死下楼了。出来后,我给辛某1打电话让她到华南沃尔玛附近接我,给我送回华北路的盛世闲庭。张某2死亡这件事,我是2015年3月7日听毕某说的,我觉得她是跳楼自杀。
(四)案发当晚情况、案发现场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证据
1.证人左某(金钥匙开锁公司员工)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早上8、9点钟,泉水派出所巡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开锁。在泉水A2区53号楼楼下,我看见2单元北侧楼下躺了一个人。警察让我把2单元9-4的门锁打开。我用手拉了拉门把手,门是关的,没有反锁,是普通的AB锁。我用滑片将门打开。
2.证人姜某(系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经出示张某2的户籍照片),张某2是我楼上的邻居。2015年3月5日晚上零点左右,我听到楼上有一男一女吵架的声音。女的哭喊、吵闹声音时断时续,期间还有拖东西、人撕把倒地的动静,吵闹持续到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大概3点,楼上又开始吵了,我听到女的带着哭腔说"我求求你了"这样的话。整个吵闹的过程中时不时就有拖动东西的声音,像是拖动柜子的声音。当晚女的说完"我求求你"这话后,我再没听到女的什么动静了。最后的声音是拖动柜子之类的动静,还有脚步声。那脚步声不像穿拖鞋走路的声音,像是穿皮鞋的声音。
楼上这家基本十天、半个月就吵闹,每次都是在后半夜。最近的一次是大约2个月前,也是半夜。我印象中听到女的高声喊"杀人啦,救命啊"。
3.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大公(刑)勘[2015]32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53号楼2单元9楼4号。在现场提取了酒杯、尖刀、手纸、餐桌上筷子和碗、厨房水槽内筷子、8楼4号空调外挂机上表面红色斑迹、水壶把手擦拭棉签、地面碳灰足迹若干处、卫生间外窗台棱角上纤维、地面黄渍足迹、赤足足迹、白色手套、红色呕吐物、黑色碳化物、门锁芯、门钥匙等痕迹、物证。2015年3月10日,辛龙到案后,侦查人员对辛龙血液、所穿衣裤及鞋予以提取。
该现场系泉水A2区53号楼,该楼北侧地面距楼北墙3400厘米,距东侧单元门9300厘米处见有一女尸(侦查机关出具说明,此处系笔误,应为340厘米和930厘米),头朝东北,脚朝西南,仰状躺于地面,身着粉色睡衣,颈部见银白色项链,耳垂见耳钉。该楼9楼4号为死者所住房屋,开锁人员将门打开,未反锁。该住宅系两室两厅一厨一卫住房,进门为走廊,走廊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客厅、南卧室;走廊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厨房、餐厅、卫生间、北卧室。
走廊内见一鞋柜,亦见四处碳灰足迹。厨房内见有煤气入户总管,管下端见有煤气总阀,呈开启状;厨房南侧灶西侧台面上见有一菜刀,刀把黑色塑胶部分呈熔化状,刀刃上压放一电热水壶,水壶呈熔化缺失状;两灶之间见有两个煤气点火开关,均呈开启状态;灶上的斩骨刀、尖刀,刀把塑料部分呈熔化状;刀上放有一粉色抹布,抹布上见黑色灰迹;橱柜水槽内见有筷子、铲子、塑料饭勺等物品。厨房内地面见有大量碳灰水渍、一碳灰足迹,黑色碳化物。
厨房西侧见餐厅,餐厅餐桌桌垫见碳灰,桌上有两盘剩菜;剩菜旁见有红酒瓶及透明高脚杯各一个;桌上见有用过的手纸;剩菜东侧见有空饭碗;饭碗北侧见有筷子一双;桌上有用过的手纸;餐桌内地面见多枚碳灰足迹。
餐厅北侧见有北阳台,阳台窗呈开状,窗把手上见碳灰。阳台内见多枚碳灰足迹。
卫生间内北墙有一窗,该窗为东西两扇,东扇为固定窗扇,西扇呈内开状,窗口宽38厘米,高130厘米,窗台距地面90厘米,窗扇边缘见有擦蹭痕迹,外窗台棱角上见有纤维。卫生间内地面有黄色及黑色斑迹、黄渍足迹、碳灰足迹、灰尘赤足印迹,其中的洗衣机南侧见有水池,池体陶瓷表面见有碳灰。
北卧室的双人床上见有叠放整齐的衣服及女士挎包;南侧床头柜上放置一女士红色挎包,挎包内见有钥匙、现金等物。
客厅地面见多枚碳灰痕迹、足迹。
南卧室内见红色呕吐物两处,周围地面见有擦划痕迹;南卧室床头柜地面见用过的手纸。
3.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甘)公(司)鉴(法医)字[2015]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
(1)死者张某2前额左侧、胸腹部右侧及背部右侧、右上肢、右下肢、左内踝皮肤损伤,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肺脏、肝脏破裂等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高坠形成。
根据尸检及病理组织学检验,前述损伤符合死后形成。
(2)死者张某2颜面部、口部、左耳、颈部皮肤损伤,颊粘膜、口腔粘膜出血,咬肌出血,颌下腺出血,颈肌出血,舌部损伤出血等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口鼻部受外力作用形成,属生前伤。综合尸检及病理组织学检验,死者张某2因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死者张某2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检时,死者指甲、心血、胃内容物及胃壁、尿液等被依法提取。
情况说明证实,根据张某2胃内容消化程度分析,张某2的死亡时间为末次进食后约4-6小时,其准确死亡时间无法确定。
4.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DNA)字(2015)61号DNA鉴定书证实:
(1)饭碗碗口处擦拭棉签,标记有"厨房水槽内筷子"的木筷子擦拭棉签,均检出一男性基因型,与辛龙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2360×1021。
(2)酒杯瓶口处擦拭棉签,标记有"床头柜东侧地面手纸""桌上手纸"的手纸表面粘有的淡黄色斑迹,标记有"桌上筷子"的木筷子擦拭棉签,标记有"南卧室内靠东墙,距南墙354厘米处地面呕吐物""南卧室内距东墙102厘米,距南墙125厘米处地面呕吐物"的棉签表面粘有的红色斑迹,标记有"死者张某2指甲"的指甲擦拭棉签,标记有"死者张某2口唇拭子""死者张某2面颊部拭子"的纱布表面粘有的浅黄色斑迹,均检出一女性基因型,与张某2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5249×1019。
5.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DNA)字(2015)224号DNA鉴定书证实,红白黑格相间睡衣领口处,红白黑格相间睡裤裤腰处,未检出DNA基因型。
6.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理化)字[2015]40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为对死者张某2的心血、胃内容物及胃壁、尿液的检验鉴定。①死者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0.34毫克/毫升;②死者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其含量为9%;③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成分;④死者尿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7.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张某2的睡衣及卫生间外窗台棱角上附着纤维中,均有红色、蓝色、白色三种纤维,成分均为棉纤维;案发现场的灶台上黑色碳化物为含碳、氧、钙元素的聚丙烯,灶台前地面上黑色碳化物检出含碳、氧、钙元素,由于碳化严重,不能确定物质种类;客厅西墙上墙灰中检出碳酸钙镁、碳酸钙、碳酸镁、二氧化钛及硅、硫元素。
8.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痕迹)字[2015]134号锁匙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甘井子公安分局侦查员将死者张某2位于泉水美域盛景A2区53号2-9-4的住宅防盗门锁芯一把、该住宅北卧室女式包内钥匙一把、该住宅南卧室抽屉内钥匙二把送检。送检锁芯未见异痕。送检钥匙均为送检锁芯的原配钥匙,均未见异痕。
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痕迹)字[2015]135号锁匙痕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甘井子公安分局侦查员将泉水A2区53号2-9-4住宅南卧室北侧床头柜抽屉内提取黄色钥匙一把,从死者弟弟张某3手中扣押钥匙一把送检。送检钥匙均为泉水A2区53号楼2-9-4住宅房门的原配钥匙,均未见异痕。
提取笔录、照片证实,送检的钥匙提取情况。
(五)证明案发后辛龙等人打听案情等证据<